山东,老人吃过早饭后,到中学操场散步,看学生跳操,结果被带领班级跑操的学生撞倒,评定为八级伤残。学校指出操场的显著位置挂了管理规定,学生在教学、早操、课间操等情形下,禁止一切无关人员进入操场。老人家属不认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学生和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茌平县人民法院) 杨某是某中学高一年级的学生,学校成绩不错,做事也认真负责,从高一上学期加入学生会开始,杨某便开始负责带操这事。 事发时,杨某已带操有大半年的时间,其他班级一般有两个人检查跑操情况,杨某所在班级,一般由他一人单独检查跑操。 10月29日上午,杨某在学校规定的课间操时间,带领全班跑操,在操场的东侧跑道跑步。 孔某是一个八旬老太,当天上午没事,到中学里玩,上午10时左右,孔某突然感觉一股巨力袭来,然后身体就控制不住地往地上倒去。 因孔某骨折比较严重,医院安排孔某治疗。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孔某认为杨某和学校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她在操场散步时,被杨某从身后撞倒,杨某是直接侵权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她人身安全。 杨某意见: 1、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操场跑道上,当时正是全校集体活动期间,学校操场是相对封闭场所,其作用是为本校体育教学、训练、比赛用途。 学生在教学、早操、课间操时,孔某不应该进入学校操场,孔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判到在学生活动的操场上散步,可能出现碰到的情况。 2、他带领班级跑操和查看跑操队形,是受班主任老师安排及履行他作为学生会成员的职责,是履行职务行为并非他的个人行为。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当时的环境下,回头检查跑操队形,根本不可能预料到孔某在这个时间段会出现在学校操场上 学校委派的职责,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不应由他对孔某所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把责任推到学校身上)。 学校意见: 1、孔某受伤的时间段,是学生上课间操的时间。 操场是学校教学和学生活动场地,派出所和学校都在操场边上设置了通告: 学生上体育课、体育训练期间,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进入操场游玩。不听劝阻、寻衅闹事者交公安部门处理。 孔某在学生上课间操,使用操场期间,擅自进入操场,并且在学生跑道上散步,给学校的教学环境带来了很大隐患,孔某本身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2、杨某在课间操跑步期间,应遵守纪律在学生队伍中跑操,杨某不是班里的体育委员和班委会成员,对于班级课间操没有任何义务带操。 且当天班主任老师没有安排杨某带操,杨某擅自跑出学生队伍,在队伍外面倒着跑步,孔某的损失是杨某的过错造成的,应该由杨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把责任推到杨某身上)。 法院查明: 班干部名单、学生名单、教师名单等证据显示,杨某既非体育委员,也非班委会委员。 班主任老师证言,杨某是校学生会成员,但在班级内并不担任职务。杨某主要职责为在全校学生跑操时负责查操,当天他并未要求杨某去检查跑操队伍是否整齐。 法院意见: 1、即使班主任老师没有安排杨某带操,但鉴于杨某长期在同学们跑操时履行学生会成员查操的职责,就算杨某系个人行为,但班上的其他同学,对于其查操的行为是予以认可的。 因此,杨某查操的行为应为履行职责。 但是,杨某倒跑(撞人的时候,杨某倒着跑)的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特别是在操场还有三四个班的学生跑操时,杨某应对于操场上的人员分布情况有充分的识别能力。 杨某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于本次事故具有过错。 2、孔某作为一个八十多岁,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在学生课间操集体活动期间进入操场滞留,增加了其行为的危险性。 孔某作为居住在学校内部家属院的人员,应当对于场地管理制度警示有认知能力,孔某对其受伤一事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杨某50%的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5%的赔偿责任,孔某自行承担25%的赔偿责任。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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