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醉酒男子将19岁女生带到小树林,企图性侵对方,女孩奋力挣扎。男子怕事情败露,又将女孩带至一处水塘的小路,女孩逃跑时不慎掉入水塘,男子见女孩在水里挣扎,不但没有施救,还拿树棍多次敲打女孩,阻止她上岸,致使女孩不幸溺亡。事发后,一审法院判决男子犯强 奸罪,故意杀人罪,判死缓。女孩家长不服,提起抗诉。网友:强 奸未遂后故意杀人,还伪造现场,不判死刑的理由是什么?
2024年7月26日上午,陈女士发现女儿小雨彻夜未归,四处寻找无果后,报了警。
女儿从小乖巧懂事,自己和丈夫常年在外地打工,女儿是跟着奶奶长大的。
为了弥补对女儿的亏欠,陈女士特意辞了工作,回到老家,陪伴女儿过暑假。
那时女儿正在读大专,整个暑假都在备考教资,女儿最大的心愿,就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买一套房子。
白天女儿在家里复习教资,晚上有时候跟村里人一样,会出门吹风、解暑,可女儿彻夜未归的情况,从未有过。
4天后,噩耗传来,有村民在水塘里发现一具女尸,经鉴定,正是陈女士的女儿小雨。
陈女士悲痛欲绝,女儿的愿望还来不及实现,就消香玉殒,更让陈女士愤怒的是,据警方调查出来的真相,小雨是被他人侵害的。
警方抓捕了犯罪嫌疑人陈某,陈某是陈女士娘家村子的村民,曾办过厂,家境殷实。但是事发前,陈某并未见过小雨。
据陈某交代,2024年7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他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时,在路上看到独自在路边刷手机的小雨,心生歹念。
他以兜风为由,诱骗涉世未深的小雨上了三轮车,随后开车,将小雨带到了一处小树林,用手卡住小雨脖子,欲实施性侵行为。
小雨又惊又怕,拼命挣扎,这处小树林离村庄不远,陈某担心动静太大,会引来村民,又将三轮车开往别处。
他将小雨挟持到一处水塘边的小路上,企图再次伤害小雨,小雨趁他停车的机会,跳下车拼命奔跑,想要逃离这个地方。但是在逃跑的过程中,慌不择路,不慎掉入水塘。
陈某见小雨掉入水塘,担心闹出人命,赶紧从水塘边的树丛中折了一根树棍,想着把树棍递给小雨,先把对方拉上来再说。
可把树棍伸下去的那一刻,一股邪念涌上心头:事已至此,无法挽回,不能让对方活,否则自己也不好过。
他临时改变主意,拿着树棍往小雨的头上敲去,小雨想要爬上岸,可陈某拿着树棍阻止她上来,小雨渐渐没了动静,陈某还试图把她往水塘边扒拉了几下,伪装成小雨自己落水的假象。
见小雨没了动静,陈某骑着三轮车离去,之后他两次返回现场,查看情况,直到被警方抓获。
陈某将小雨带到小树林和水塘旁的小路,两次欲实施性侵,但因小雨的反抗,并未成功,属于强奸未遂。
陈某企图侵犯小雨,因小雨奋力反抗,陈某并未成功,陈某的行为构成强 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后果较轻,可能在3到10年,甚至更轻的刑罚。
如果此时停手,事情还有回旋的余地,可陈某因一时的邪念,一念之间,酿成惨剧。
小雨落水后,陈某对小雨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应当把小雨救助上岸。
《民法典》第1005条: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但陈某在小雨落水后,不仅没有施救,还用树棍阻止小雨爬上岸,导致小雨溺亡,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犯强 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 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陈女士表示不服:陈某企图对自己的女儿实施性侵,未果后,看到自己女儿落水,本身负有救助义务,但是对方不仅没有施救,还用树棍阻止自己女儿爬上岸,手段残忍。
并且事发后,陈某像往常一样,该干活该干活,该喝酒喝酒,直到被抓时,还在跟朋友喝酒。
自己家人并未出具谅解书原谅对方,只请求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不是他们所想的。
《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目前,陈女士已经提出抗诉,希望二审能如她所愿,给自己的女儿讨回一个公道。
强 奸未遂后,又故意杀人,这样的行为是非常恶劣的,如果不严惩,实在难以理解。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信源:极目新闻 2025年2月18日 《河南19岁女生遭侵犯逃跑时落水,嫌疑人阻挡其上岸至溺亡,一审被判死缓》
用户10xxx57
杀无赦,拿命来
报喜鸟
杀杀杀杀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