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奸情出人命!广东,一女子在外务工期间出轨情夫。临近年末,女子与情夫一道,找到丈夫离婚。丈夫见此情形,愤怒不已,手持菜刀冲向情夫,不料在此过程中被女子抱住,随后情夫持水果刀将其反杀。事后,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女子和情夫提起公诉,可情夫却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来源:阳江中院)
林小丽和刘大江曾经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
起初,林小丽和刘大江感情颇为稳定,等孩子稍大些后,为了让家庭过上更好的生活,林小丽便与同村村民外出打工。
然而,大城市的繁华让林小丽渐渐迷失了自我。
一次偶然的机会,她结识了男子陈春生。陈春生长相英俊,而且大方,给她的感觉和刘大江截然不同。
于是,两人很快坠入爱河,迅速开始了同居生活。
临近春节,陈春生打算带着林小丽回自己老家过年。
但林小丽表示,自己还没和丈夫离婚,这样回去不妥。
陈春生紧接着让林小丽赶紧回去离婚,林小丽应允。
两人回到林小丽的老家,住进了一家小旅店。
林小丽独自回到家中,向刘大江提出离婚。
刘大江听到这个要求,立马暴跳如雷,满脸怒色,大骂林小丽不知检点。
林小丽在挨到这一顿骂后,对刘大江心生恨意。
林小丽回到旅店,委屈地向陈春生诉说了事情的经过。
陈春生一听,顿时怒火中烧,扬言自己去和刘大江谈,如果刘大江敢动手,他就拿刀弄死对方。
林小丽表示不用带刀,家里桌子上有水果刀。
第二天中午,在林小丽的带领下,陈春生来到刘大江家中。
陈春生毫不遮掩,直接表明自己和林小丽真心相爱,恳请刘大江成全。
刘大江见对方都欺负到家里来了,顿时怒目圆睁,指着两人大骂起来,双方很快就争执起来。
刘大江随后冲进厨房,拿着菜刀气势汹汹地冲向陈春生。
林小丽见状,赶忙上前阻拦,用手紧紧抱住刘大江。
就在两人拉扯之时,陈春生趁机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朝着刘大江的手臂刺去,刘大江疼痛难忍,将菜刀扔到地上。
但陈春生并没有就此停手,又朝着刘大江的胸口等要害部位疯狂刺去。
刘大江很快倒在血泊中,没了动静。
两人见此情形,慌忙逃离现场。
等到刘大江的家人发现他时,刘大江已经没了气息,赶忙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
第二天,陈春生和林小丽就被警方抓获。
随后,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对此,陈春生表示他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林小丽也认为人不是自己杀的,自己应当无罪。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该如何评价此案呢?
1、陈春生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行为人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刘大江持菜刀冲向陈春生,确实存在不法侵害。
但陈春生先刺刘大江手臂致使其菜刀掉落,此时刘大江的不法侵害在客观上已经被削弱,甚至已经消失。
然而,陈春生并没有停止攻击,而是继续刺向刘大江的胸口等要害部位,这种行为不能被认定为防卫行为。
陈春生主观上伙同林小丽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林小丽构成共同犯罪。
林小丽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刺杀行为,但她与陈春生事前有共同的犯意联络,还告知其家中有水果刀。
事发时,林小丽在明知陈春生和刘大江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主动阻拦刘大江,为陈春生实施杀人行为创造了条件。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林小丽与陈春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3、法院会如何判呢?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本案是刘大江未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所致,他又主动持刀伤人,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林、陈二人的责任。
此外,陈、林二人还存在认罪认罚从宽情节。
据此,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春生死缓,林小丽有期徒刑15年。
陈春生、林小丽最终为他们的不法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而刘大江却因一时冲动而丢了性命,实在令人叹息。
不过话说回来,又有哪个男人在面对妻子情夫上门“挑衅”时能稳如泰山、泰然处之呢?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是态度也好
自古奸情出人命,不信你看西门庆。
春夏秋冬
横刀夺爱为世人所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