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男子无欢不辣,到一家餐馆吃粉丝时,加了5勺辣椒,谁知被老板看见,竟然气得报警,老板认为,5勺辣椒油成本3块,小店利润微薄,哪经得起这么浪费?网友: 那我不吃辣椒,是不是要退点钱?只要他能吃完,不浪费,他加5勺辣椒也没毛病!
傍晚时分,刘建军一路溜达,看见街角一家粉丝店,店面不大,但一股诱人的饭香,直扑口鼻!
刘建军心想,今晚就吃这家,闻着都香,入口肯定美味无比。
刘建军一进门就扯着嗓子吆喝: 老板,来碗粉丝,多放辣椒!随后,他找了位置坐了下来。
老板出来,是个60来岁的大爷,他应了一声,转身走进厨房。
不大一会儿,热气腾腾的粉丝端到了面前,刘建军馋延欲滴,嘴里的酸水一下冒了出来。
他看了看眼前的粉丝,心里想着,既然来了,就得吃个痛快,于是他端起了碗,来到调料台前加了4勺辣椒。
老板的声音传来: “够了够了,再多就吃不出粉丝味了!”
原来,老板不知何时站在了刘建军身后,一脸心疼地看着那碗几乎被辣椒淹没的粉丝。
刘建军听了哈哈一笑:老板你放心,我就好这口,肯定吃得完!
说着,他又加了第5勺,这才心满意足地回到了座位上去。
老板变了脸色,气得跺脚:真是不知道节省!5勺辣椒油,成本都3块了,我这小店本小利薄,哪经得起这样折腾?
刘建军没有在意,老板还在那继续抱怨,刘建军埋头开吃,他呼呼噜噜,几分钟时间,半碗粉丝下到了肚里。
老板脸色铁青,径直走到他面前,一副忍无可忍的模样:你这样吃我们辣椒,还让我咋做生意?5勺辣椒,我要亏死!
刘建军措不及防,被这一连串话说得愣住,他没想到加了5勺辣椒油,竟然能把老板气成这样。
他放下筷子:老板,我无辣不欢,到谁家吃饭,也少不了辣子!
你开餐馆,辣椒都嫌多吃,那还有人一勺不吃,你要不要给人家退钱?
可话没说完,老板突然转身,从柜台里拿出手机报警。
刘建军彻底懵了,没想到老板如此极端,周围的食客投来异样的目光,让他感到无比尴尬。
民警很快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肚子里也很想笑,可是,也要恪守职责,对双方进行调解。
刘建军感到疑非所宜,这种事他第一次遇到,难不成吃饭要自带辣椒,饭店的辣椒是摆着看的?
视频发到网上,大家也觉得十分奇怪,各自说着自己的经历。
有个朋友上回吃面,倒了半瓶子醋,要是这个老板,不得拿板凳砸他?
为了这点事就去报警,浪费的不是辣椒油,浪费的是公共资源和警力。
粉丝店的店主事后解释,那天他并不在店里,店里是家中老人在帮忙,老人节俭,觉得客人放5勺辣椒实在是太多。
老人脾气不好,和顾客吵架,多说了几句,很不好意思。
老板还说,店里泼辣椒用的油,都是特别贵的油,5勺辣椒油的成本,差不多也要3块钱。
小店利润微薄,生意难做,很不容易,希望顾客也能体谅。
老人看不惯这样的浪费,脾气不好,处理方法不合适。
这也难怪,谁的家里都有老人,唠唠叨叨,叮咛着后辈,要勤俭持家,不能浪费。
对于刘建军的行为,老人看不下去,心里过不去那道坎,态度不好,过于冲动,说话作法不够妥当。
店主表示,他想向刘建军本人道歉,很不好意思!
那么,客户进了餐馆,想要多加辣椒或者其他调料,难道没有这个权利?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当顾客走进粉丝店点餐时,实际上与店主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餐饮服务合同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除非双方有明确的约定,比如店家有明确的辣椒油使用规定。
如果没有特别提示,顾客有权根据自己的口味需求添加调料,包括辣椒油。
《民法典》合第465条规定,店家作为服务提供者,有权在合法范围内对服务内容进行规定。
如果老板不喜欢看到顾客浪费调料的行为,完全可以在店内以告示等形式明确标示,允许顾客在多大的范围内加调料,超过多少,另外收费……等等的规定。
可是这家粉丝店没有提示,那就不能阻止客人加调料的要求。
但是,客户加调料,也需要在不浪费的情况下,合理使用自己的权益。
相必这种规定,哪家做餐饮的也不会贴上告示,毕竟有人喜欢味重,有人喜欢清淡。
有人会加5勺辣椒,有人一点辣味也接受不了,既然做了餐饮,就不要在这种事情上过多计较。
如果店家觉得自己吃亏,那么就要确保在顾客点餐前明确告知,不许加5勺辣子。
让顾客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做出选择,是否还要继续吃你家粉丝。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圣人无心渡我佛
就這胸懷,還能做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