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名女子发现自家的停车位上停着一辆轿车,而且地锁也被砸坏了。经调取监控

校花阁 2025-02-20 20:47:32

广东深圳,一名女子发现自家的停车位上停着一辆轿车,而且地锁也被砸坏了。经调取监控发现,居然是轿车车主砸毁地锁后,将私家车停在了车位上,随后女子联系车主挪车,没想到车主竟说,你这车位一直空着,这是浪费资源,我把车停在上面怎么了?我就不挪,有能耐你把车砸了!

一天,派出所民警接到一位女士的报警电话,称自己的停车位被人霸占了,让车主挪车,车主态度蛮横,扬言我就不挪,有能耐你把我车给砸了!随后扬长而去。 原来,报警人田欣家里有三辆汽车,她和父母一人一辆,为了方便停车,购房的同时,将靠近电梯口的三个地下停车位也一并买了。 没过多久,田欣的父母又在另一处楼盘购买了房屋,很少到此居住,因此,三个车位便空置了两个。田欣暂时也没打算处置这两个空车位,只是上了地锁。

一天清晨,田欣发现其中一个车位上的地锁被砸坏了,停车位上停着一辆白色的轿车,因为着急上班,田欣以为是有人临时停的车,也就没在意。 下班回家时,见这辆白色的轿车还停放在自家的停车位上,田欣向物业反映了情况。 物业人员调取了视频监控,原来,一名男子将地锁砸毁后,将自己的轿车停在了田欣家的停车位上。随后,物业人员查找到这名男子是和田欣同住一栋楼的杨辉。

田欣向物业要了杨辉的联系方式,通知杨辉把车挪开。杨辉来到停车位后,不仅不向田欣道歉,反而态度十分蛮横,竟然恬不知耻地说,车位上不停车,空置着,这叫做浪费资源,我把车停在这里怎么了? 田欣觉得对方纯粹是在无理辩三分,气愤地说,我家的车位,我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和你有关系吗?你要想停车,你可以去买车位呀? 杨辉反驳道,如果你没有地方停车的话,我这就把车挪开,你明明有车位停车,而且认可车位空着,也不让别人停车,这就不友好了吧?大家都是邻居,空着的车位,为什么不可以让别人停车呢?

你有没有搞错?车位是我自己花钱买的,不是公共停车位? 田欣说道,如果是公共停车位的话,是不允许擅自安装地锁的,我在自己的停车位上安装地锁,为的就是不允许别人将车停在这里。你居然为了停车,还把地锁砸坏,你觉得你友好吗? 几句话说的杨辉面红耳赤,见自己没有理,杨辉索性耍起了无赖,我就是把车停这里了,你有能耐砸了它呀?说完扬长而去。 杨辉砸坏地锁,强占车位,拒绝挪车,在法律上如何评价呢? 停车位已经被田欣购得,杨辉擅自将私家车停在田欣的车位上,侵占了田欣的财产权。

1、杨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吗? 侵占罪,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代替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且金额较大,拒不返还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车位并不是田欣委托给杨辉进行保管的,也不是遗忘物,因此杨辉霸占车位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2、田欣购买了停车位,取得了停车位的使用权,杨辉没有经过田欣的同意,强占车位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田欣有权要求杨辉将车挪走,并就地锁被砸毁一事,对自己进行赔偿。

3、杨辉将地锁砸毁的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杨辉故意毁损地锁,占用田欣的停车位,应当处以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到派出所后,杨辉不再飞扬跋扈,而是主动地向田欣道歉,说自己平时工作压力较大,因此有些脾气暴躁、易怒,愿意赔偿田欣10000元钱,请求田欣原谅。 田欣也是非常的通情达理,考虑到都是邻居,冤家宜解不宜结,最终在民警的主持下,和杨辉达成了调解协议,不再追究杨辉的违法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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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刀残躯饮寒风;今朝有酒醉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