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以138万元现金和一斤黄金,将一女子迎娶回家。不曾想,女子竟然拒绝与男子同房,甚至向男子提出离婚并列明了离婚流程。男子拒绝女子后,仍尝试跟女子同房,但却遭到女子怒斥其不配。可当男子起诉离婚时,女子却说感情可以挽回。无奈之下,男子只能第二次起诉离婚。
(来源:第一帮帮团)
情况是这样的,男子小胡的父母早前愿意打拼,挣到了不少家资。
由于只有小胡这一个爱子,小胡父母在小胡成年时一直忧心小胡能否找到对象。
这种忧心在2023年年初表现尤为强烈。
于是,小胡父母托人给小胡介绍对象。
就这样,小胡认识了女子小马。
对于小马,小胡非常满意,而小马对小胡也不排斥。
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谈婚论嫁。
由于当地青年结婚彩礼都在100万元以上,小胡这边自然也不遑多让,给小马准备了138万元现金和一斤黄金首饰的彩礼。
收到彩礼后,去年2月26日,小胡、小马办理了结婚登记。
办完婚礼后,两人离开了福建,来到昆明生活。
可令小胡崩溃的是,小马拒绝跟他亲密。
起初,小胡觉得小马这是在害羞,没有当回事。
可直到2个月后,小马提出跟小胡离婚,还指导小胡怎么离婚,小胡才发现小马并不喜欢自己。
但自己家毕竟花那么多钱娶回来的小马,怎么能不说返还彩礼就离婚呢!
所以,对小马的想法,小胡予以回绝。
被拒绝后,小马自然也跟小胡融洽不到哪去?仍然拒绝跟小胡同房。
当小胡想跟小马同房时,小马居然说小胡不配。
觉得被侮辱后,小胡提出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由于动静太大,小马的父母也知道了,果断做小马的思想工作。
当小胡将小马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时,小马竟然说跟小胡还有感情。
由于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充足,法院驳回了小胡的诉请。
但小马只是嘴上说说,没有实际行动。
于是,半年后,小胡又将小马起诉至法院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对于本案,法律上怎么评价呢?
我们知道,在本案中,小胡的诉求有两个,一个是离婚,一个是要求小马返还彩礼。
关于离婚这项诉讼请求,法院还是需要按照证据判断两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如果现有证据查明,小马与小胡的感情状况毫无改善的迹象,那法院是可以认定两人感情确已破裂而准予两人离婚的。
关于返还彩礼的请求,小胡需要寻找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明文规定了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小胡显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首先,小胡与小马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次,小胡与小马在昆明共同生活。最后,无证据显示小胡一方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无法适用前述第五条规定,小胡只能适用《彩礼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按照该条的规定,小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和小马共同生活时间过短,而自己支付彩礼数额过高。
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在小胡完成前述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本案情况判令小马是否需要返还以及返还多少彩礼。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小胡所述属实,我认为法院会判令小马向小胡返还部分彩礼的。
对于本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