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违法建筑虽不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造成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

王培聊社会 2025-02-24 18:19:07

最高法:违法建筑虽不属于当事人合法财产,但行政机关违法强拆造成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合法权益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本案中,长顺县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的房屋的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长顺县政府应就其违法行为对陈某金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案涉房屋系申请人违法抢建,未取得规划等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故申请人因其房屋被拆除受到的直接财产损失为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及室内物品损失,长顺县政府应予赔偿。一、二审参照《贵州省长顺县干桥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中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的20%确定案涉房屋可回收建筑材料的价值,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赔申892号

0 阅读:0
王培聊社会

王培聊社会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