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卖员男子突然在出租屋死亡,妻子发现丈夫投保3元的众包骑手意外险,猝死保额是60元。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拒绝理赔。女子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60万保险金。法官却在保单上发现猫腻,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周萍觉得自己的天塌了。
她和丈夫田伟三十年婚姻,感情很好。
随着孩子们长大,家里需要给孩子买房成婚,眼看要用钱的地方越来越多,田伟也逐渐走向中年。眼看公司都招聘年轻人,田伟不得已去做了外卖送餐员。
他觉得这份工作很好,不但工作时间自由,工资及时,只要人勤快,每个月就可以有稳定收入。
当他听说北京送餐员工资更高时,就去了北京。每个月只要发工资,就会给妻子打款。
可是周萍却突然联系不上丈夫了,她心急如焚,后来表哥告诉她,田伟在出租屋猝死。
丈夫突然去世,让周萍悲伤万分,可她来不及伤心,她必须赶快处理丈夫的后事。
可是在处理丈夫后事过程中,她却接连遭遇意想不到的事情。
先是她发现田伟没有跟平台签署劳动合同,所以平台不承担责任。
接着她在丈夫手机上发现一个意外情况。
原来,外卖骑手分两种,一种是专职骑手,一种是兼职的。一般兼职外卖员公司不给买保险,他们都是一边干自己的本职工作,一边兼职接单补贴家用。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基本上都是自己购买保险。
周萍心急如焚,平台不承担责任,也不能让丈夫白白丢了性命。
接着,她在丈夫手机上发现他从2022年3月8日开始,通过平台APP投保众包骑手意外险,保险有效期是购买保险当天到次日凌晨1:30。每天3元,保费60万。
让她奇怪的是,这份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居然不是她丈夫田伟,而是平台合作商。
被保险人名字上,不但有她丈夫田伟,还有平台合作商。
受益人是丈夫和他的法定受益人,中介机构为保险经纪公司。
虽然周萍对这份保单充满疑虑,但她还是放下心来。她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60万。
但保险公司却说田伟不是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不承担理赔责任。
原来,田伟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上有一条免责条款,内容如下:猝死保险金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他们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只有外卖员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猝死,符合合同约定。他们才会按照约定赔偿60万保险金。
可田伟却是在出租屋中猝死。不属于工作岗位。不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他们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周萍认为,既然双方签订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办理。丈夫去世,自己整个家庭陷入无望,如果有这笔赔偿金,会好很多。
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明显违约。
不管周萍如何说,保险公司都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
周萍多次去找保险公司,却每一次都无功而返。
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周萍无奈起诉,她要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
可周萍怎么也没想到,这场官司竟然先后经历两审。
她更没想到,法官竟然如此厉害,在保单上发现异常。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法院会支持周萍的诉求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根据合同内容,可确定田伟和保险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正常情况下,田伟交付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履行合同约定,及时理赔。
其次,正常情况下,保单上会写投保人名字,可这份保单上,投保人却是平台合作商。明显不合常理。
最后,保险公司却说合同中有免责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的这份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在订立格式条款时,保险公司应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告知投保人。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合同中用黑字提示或者告知投保人,那么这条格式条款就属于无效条款。
田伟跟保险公司订立的这份合同中,没有黑字提示。保险公司也没有举证证明他们有口头告知田伟。
因此,这份格式条款无效。
既然格式条款无效,那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田伟家属保险金。
综上,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周萍60万保险金。
一审判决后,周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审法官的判决公平正义,让人拍手称快。
也有网友提议:对这种买保险在赔付范围内不给赔的,除了判决赔付外,还要罚款,否则该赔的都不赔,非要老百姓花钱花精力打官司官司赢了他们只是履约而已,没有任何一点损失完全没威慑力。
对此,你怎么看?
(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