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一男子回家路上,看到一70多岁大爷醉酒摔倒,他有心想扶,又怕被讹,但不扶他又过意不去,就提前用手机录了视频,没想到,即使有视频,大爷家属还一口咬定是他把老人撞倒的,真是怕啥来啥,报警后,男子只用一招就自证了清白,不料,大爷家属的反应让人愤怒,大爷一开口,也把人气的不轻。
2月25号这天下午4点50分,王先生开车回家,远远的看到路边躺着一个大爷,旁边还有一辆摩托车,看样子是骑车摔倒了。
在王先生的汽车和大爷还有一段距离时,他就停车下去查看,他这么做,是为了避嫌,怕别人说是他开车撞得,到时候惹麻烦。
他凑近大爷一看,很明显对方是酒醉摔倒,脸上都是血。
他问大爷要不要给他打110?他家是哪个村的?他是不是喝酒了?要不要扶他起来?
也不知道是摔糊涂了,还是受伤严重,但大爷虽然有意识,可吭吭哧哧根本说不出话。
附近有2个村子,王先生给大爷拍照,见到人就问是不是认识这个老人?正好问到了大爷所在村的村支书。
村支书帮王先生联系了大爷的儿子,在他儿子来之前,也不能让大爷躺着呀,毕竟春寒料峭,地上还很凉。
为了防讹,王先生拍了视频后,才把大爷扶起来。
10分钟后,大爷的儿子赶来,一口咬定是王先生把他父亲撞了,即使王先生出示视频,对方都无视,认为王先生撞完了,又伪造现场拍的视频。
大爷儿子跟王先生争执撕扯,气的王先生报了警。
而大爷至始至终,也没说句公道话,证明王先生是助人为乐,让他很寒心。
民警来了后,王先生才想起来,自己拍的视频,被大爷儿子质疑,但他还有行车记录仪,总能还原真相吧?
还好有行车记录仪,没想到,即使是这样,民警还在场,大爷的儿子还是对王先生骂骂咧咧,撕巴拉扯,没讹上人,让他有些恼羞成怒。
王先生至始至终都没等到大爷儿子的道歉,记者联系了被扶的金大爷,他却说:当时感觉走过去是碰了,看那个记录仪说是没撞到。
多亏了王先生拍了视频,还有行车记录仪,否则他真是好人没好报。
虽然这件事让人很愤怒,但王先生表示,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情,他还会去扶,但吃一堑长一智,他会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再伸出援手。
碰瓷为啥怎么猖獗?原因只有一个!犯罪成本太低!说句不好听的,被碰瓷了你有证据,对方最多也就是对不起!王先生甚至一句“对不起”都没等来。救助者属于见义勇为,应予表扬;诬陷者涉嫌寻衅滋事,必须打击!
有人觉得金大爷的儿子反应很正常,哪讹了?这是正当的怀疑,看过行车记录仪还不承认那是讹,如果没法自证清白,自己的损失就大了,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诬陷敲诈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应该赋予民警这样的权利,而不是充当和事佬,恶人骨子里就是恶,批评教育不管用。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王先生出于善意,试图帮助摔倒的金大爷,并未造成大爷的损害,反而可能因此遭受了不公正的指责和困扰。
王先生的行为体现了公德和正义感,应得到肯定和支持。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金大爷的儿子在明知真相后,仍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王先生索要赔偿,他的行为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虽然王先生通过行车记录仪成功自证清白,避免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但金大爷儿子的行为已经触及了刑法的底线,如果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金大爷的儿子在民警到场后,仍对王先生进行骂骂咧咧、撕巴拉扯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王先生的人身权利,还公然侮辱和诽谤王先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
即使王先生通过行车记录仪自证了清白,金大爷儿子的行为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王先生的遭遇,不仅体现了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肯定和保护,也揭示了对于恶意诬陷、敲诈勒索等行为的严厉打击和处罚的必要性。
同时,也提醒大家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人说:我的生存之道:不好奇,不围观,不热心,不圣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如果是你,你会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