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高法: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裁判要旨

王培聊社会 2025-03-01 23:20:10

渝高法: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其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并且行政机关积极地予以拒绝或者消极地不予履行。第二,其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即要求行政机关依照其申请作出一个特定的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权利依据。第三,其是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第四,其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应当是一个具体的、特定的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渝行申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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