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买完车位第二天,就发现自己的车位上停着一辆奥迪车,之前一直都没有停车,通过物业联系车主后,车主表示这个车位是自己预定的,自己想什么时候停就什么时候停。销售说车主付了10000元定金后,一直没付尾款,定金给没收了,车位跟他没关系。跟对方协商无果后,男子没有惯着对方,直接找来拖车公司,将男子的车给拖了出去。
2025年2月10日,陈先生在自己新入住的小区,花了23万元,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后面还附赠一个储藏间。
可就在签完合同的第二天,陈先生发现自己的车位上停着一辆黑色的奥迪车,这辆车迟迟没有开走。
他记得自己在购买这个车位前,多次去看过这些车位,之前一直都是空着的,销售也多次向自己保证,这个车位还没有人买,陈先生这才购买的。
陈先生联系了物业,让物业和车主沟通,把车子挪走,可对方就是不肯挪车。
经物业联系,陈先生加上了对方的微信,对方表示他买房的时候就预定了这个车位,自己把车停在自己的车位上,没有问题。
陈先生跟对方沟通,他说不管对方跟开发商有什么样的问题,但是自己是手续齐全购买的车位,希望对方不要影响到自己的正常使用就行。
但对方却表示,陈先生买的是有纠纷的车位,开发商没告诉他,那是开发商的问题,不关自己的事。陈先生想怎么处理,是陈先生的权利。
陈先生就纳闷了,刘先生为什么偏偏在自己买车位之后才把车停过来呢?他怀疑刘先生是故意针对他。
但刘先生却说,他不是故意针对陈先生,他只是停在有争议的车位上,想停就停。
当初自己预定车位,付了1万元定金后,销售查看后台后说:这个车位后面有储藏室的,要加储藏室一起去售卖,当时自己就拒绝了。
刘先生拒不挪车,陈先生只能找到售楼处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表示:2023年6月,刘先生确定预定了B01号车位,还付了1万元定金,可之后他没有在约定时间里来付尾款。
2023年7月,开发商向刘先生发过通知书,催促对方交付尾款并办理各种手续,否则按违约处理。
可刘先生迟迟没有来付款,也没有办理手续,公司就给他挞定掉了,这个车位就空出来了,后来遇到陈先生来买车位,就正常卖给了陈先生。
现在这个车位的使用权是比较清晰的,没有什么纠纷,公司也没有重复销售的情况。
工作人员还表示:刘先生想要一个不带储藏室的车位,公司这两年也一直在跟他沟通,没有销售的其他车位,他都可以选择,可双方迟迟没有谈拢。
可刘先生不认可工作人员的说法,他说那是开发商私下发的函,不能作数,双方得通过法院来处理。
跟对方沟通不下去,陈先生只能再次找到物业,物业表示他们会对刘先生的车辆进行进出把控。
跟刘先生沟通后,刘先生还是拒绝挪车。
陈先生最后请了拖车公司,全程录像,在物业和相关部门的见证下,把刘先生的车无损的给拖走了。
后来经过物业和社区的协调,刘先生也答应不再把车停在陈先生的车位上了。
刘先生交付10000元定金后,并未交付尾款,双方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未完成,车位不属于刘先生所有。
《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定金作为担保,支付定金并不等同于合同履行完毕,买家仍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尾款,双方的交易才能完成。
刘先生支付定金后,拒绝支付尾款,构成了违约行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
工作人员说的挞定,是指已付了定金而毁约的行为,如果是买方挞定,则不能要回定金,如果是卖家挞定,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也就是说刘先生的定金被开发商没收了,这个车位也跟他没有任何关系了。
陈先生跟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后,该车位归陈先生所有。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车位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未经车位所有者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车位的行为,侵犯了车位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即使刘先生认为自己跟开发商存在纠纷,也是他跟开发商之间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占用陈先生的车位。
因此,陈先生有权要求刘先生挪车。
发现自己的车位被占用,保持冷静和理性,先跟对方协商沟通,让对方挪车。
如果对方拒不挪车的,可以联系物业或报警求助,在采取措施前,记得先拍照或者录像保留证据。
在生活中,你遇到过类似事情吗?是如何处理的,欢迎交流分享。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