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女子带着2万多元到山上参与赌博,抽了2千多摆在赌桌上,最后身上剩余18200元。岂料,民警将其查获后,认为身上剩的18200元也是赌资,作出了收缴赌资一万八千两百元的处罚决定。女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未果,起诉到法院,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女士是1992年出生的人,按理说,这个年龄的女子,应该好好工作或者好好照顾家庭才对,不知道怎么得,普女士染上的赌博的恶习。 普女士住云南昆明官渡区,2023年12月25日这天,普女士和男子赵某一起进到山里,在山上聚众赌博,玩得很开心。 在普女士看来,深山老林,安全得很,民警肯定不会发现,她们可以放心大胆地赌一把。 晚上8点左右,也是有人赌输了,不服气,偷偷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称有人在某高铁站附近山上聚众赌博,有十几个人。 当地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立即展开工作,并在赌博现场抓到了普女士、周某、王某、倪某等十多人。 他们赌博的方式为利用骰子以“猜大小”“比单双”“押顺子、押豹子”的方式,最低下注100元、最多不封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普女士对民警认定其赌博,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1000元罚款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身上剩下的18200元是赌资。 普女士表示,她在询问笔录陈述了“我确实参与了赌博,我输了一百块钱”。 但对身上剩下的18200元,普女士认为这是她的合法财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这里说的是“赌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普女士提出,身上剩下的钱没有拿出来参与赌博,不能算作赌资,公安机关无权对这18200元予以没收。 公安机关意见: 当天普女士是跟着赵某,一起到山上参与赌博。民警在侦办此案时,对普女士进行了两次询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表示,询问笔录做完后,交由了普女士核对,普女士核对完没有异议,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捺印。 普女士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 民警问:“赵某用多少钱参与赌博?” 普女士答:“他是带着2万多去的,到了之后他从里面抽了2千多参与赌博,其他的拿给我拿着,赢了么给我拿着,输了么又从我这里拿一点,到最后我身上剩余18200元。” 问:“你的钱是放在什么地方的?” 答:“是放在胸兆里面。” 普女士第二次询问笔录记载: 民警问:“放在胸兆里面的钱到底是你自己的还是赵某?” 答:“是赵某的,我只是帮他数哈钱。” 面对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普女士辩解说,她和赵某之间存在其他纠纷,这些钱是赵某其他债务纠纷的还款。 虽然行政诉讼,是被告(公安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由被告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在普女士提出,赌博现场发现的钱是赵某还她的欠款的情况下,普女士也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因普女士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普女士的辩解,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结合普女士陈述,她不是第一前往赌博现场以及其藏匿赌资的方式等情形,与在场人员的指认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两审均以普女士败诉告终。
老头
先学会做算术再编
用户93xxx25
赌博,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