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3年前,男子郑某雇佣男子刘某做驾驶员,随后因发生矛盾,双方解除雇佣关系。 刘某情绪激动,随后与郑某扭打在一起,扭打中抱在一起摔倒,而后被人拉开。 随后,郑某发现自己的右小腿骨折、刘某发现自己的头部和脖子受伤,两人双双报警。 检方审查后,对郑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刘某耿耿于怀,而后向检方申请复查,未果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共计19万余元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民法典》第1003条、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认为,本案中刘某与郑某因工资发生纠纷,在找到郑某后先动手侵害郑某的身体权,在此过程中郑某进行了反击,在情理之中,之后刘某仍不收手,继续殴打郑某,郑某与其撕扯中倒地后造成刘某骨折,有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郑某不具有侵害刘某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和过错。 最终,判决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刘某表示:第一、郑某以单方解约、克扣工资等方式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使用不当言语贬低自己的人格,从而引发本案。 第三、针对郑某脚踢自己腹部的举动,自己虽然回踢一脚,但是落空,后自己主动后退分开,并站在隔离带一边未动,但是郑某却主动绕过隔离桩,继续殴打自己。 综上,刘某认为自己有错,郑某在整个过程中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对此,郑某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二审法院怎么判? 刘某亦认可其与郑某在此次事故发生前并不认识,其在找到郑某后先行动手。 且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郑某在面对陌生人攻击时作出的行为,属于一般人面对攻击时的正常反应,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综合行为时的客观条件及行为人的反击能力等情况进行事前判断,不能将事后对客观环境的考察和双方力量的理性判断作为标准来苛求防卫人。 根据《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查明内容及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刘某的损害后果系因双方一同摔倒在地,摔倒时郑某压在其身上所致,而非郑某对刘某实施的殴打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再次驳回了刘某的全部诉请,维持原判。 最后,刘某索要工资,结果却把自己弄伤,成本不可谓不高! 其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在处理日常中的矛盾纠纷时,一定要依法、理性!牢记冲动是魔鬼!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注:图片来源网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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