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8岁小伙带刚认识10来个小时的15岁女孩开房,在房间里对女孩动手动脚,欲

风云再起航 2025-03-05 19:51:14

江西,18岁小伙带刚认识10来个小时的15岁女孩开房,在房间里对女孩动手动脚,欲与女孩发生关系,折腾一夜,发现女孩拒绝、频繁呕吐、嗜睡,放弃独自离开。谁料,隔天,女孩在宾馆里死亡。事后,虽然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女孩父母难以释怀,向小伙及酒店索赔74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据悉,女孩小花(化名)12岁时被诊断为I型糖尿病,医生叮嘱小花每天要打4次胰岛素,不及时会出现昏迷、死亡的后果。 3年前的一天,时年15岁的小花瞒着家里人去和朋友一起去游泳。期间,与18岁的小伙刘某结识。 当天傍晚,小花跟着刘某一起吃饭,而后一起去一酒店开房。 刘某与小花进入房间后不久,下楼买了个计生用品,再次返回房间后,开始对小花动手动脚,欲与小花发生关系。 折腾到次日早晨,见小花拒绝、频繁呕吐、嗜睡,将这一情况告知自己同住在酒店里的同学后,径直离开酒店回家。 次日下午退房时,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小花脱去长裤躺在地板上,情况不太正常,询问小花是不是不舒服,后见小花闭着眼睛不说话,把小花托扶上床,并拿来矿泉水喂给小花,而后离开。 过了一会儿,宾馆工作人员再次返回房间查看小花的情况,见小花没有好转,为小花请来一个个体诊所的医生。 医生检查发现小花体温、心跳正常后,叮嘱酒店工作人员多多关注小花的情况。 当天晚上、次日早晨,酒店工作人员又分别查看了小花状况,没有发现明显异常,也就没有在意。 谁料,次日11点多,酒店工作人员再次查看小花状况时,发现小花躺在地板上,脚底发紫,嘴唇发白,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不幸小花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由于小花的父母不同意尸检,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后,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白发人送黑发人,小花的父母心情可想而知,认为刘某与酒店均未对小花尽到救助义务,将刘某及酒店告上法庭,索赔74万余元损失。 面对小花父母的控诉,刘某拒绝承担责任,理由是: 第一、小花是病故。 第二、自己仅与小花相处十几个小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这么年轻的小花患有这么严重的疾病,更不可能预见自己离开后二十多个小时,小花就因病死亡。 第三、小花的父母明知道小孩每天需要4次用药,否则就有生命危险,但在知道小花离家出走后长达5天的时间内都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报警等去找小花。 第四、自己离开酒店前,小花只是呕吐,嗜睡,并无其他症状,且小花的朋友说小花头两天没休息好,又喝了酒所致。自己与朋友交代后照顾小花后才离开的,符合一般人的处理办法。 等等…… 酒店同样不愿意承担责任辩称,第一、小花系以来访人的身份跟着刘某一起上楼的。即便认为酒店存在未登记身份信息的违法行为,但也与小花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发现小花异常后,为小花请了医生。在医生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小花自己和同住的刘某不告知、不求助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知道小花是未成年人且身患严重的疾病,同时在发现小花呼叫不应后立即拨打120并报警,已履行了经营者的救助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等等…… 法院怎么判? 1、刘某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认为,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小花未成年而将其带入宾馆图谋不轨,即负有予以照料的先行为义务。在与小花进入客房后,明知小花身体不适,仍数次猥亵并意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在遭拒绝未达目的后,对小花时常呕吐的病态置若罔闻,既未设法通知家长,更未送医院救治,次日径直回家,让小花一人滞留在宾馆,对小花因未及时获得救治而死亡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酒店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还规定:酒店在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认为,酒店虽不知晓小花系未成年人,但因疏于管理,致使刘某带未成年人至宾馆同宿未及时察觉,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次日发现小花状态不正常后,虽出于人道未强行驱赶而留置休息并屡次至客房探视予以关注,还延请医生诊察,但对小花的异常情况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设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或送医院救治或向公安机关报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对小花因未及时获得救治而死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小花的死亡系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法院认为刘某、酒店各承担30%、10%的责任为宜。 核定小花父母提出的各项损失后,最终判决刘某、酒店各赔偿小花父母26.3、8.7万余元。 这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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