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 【裁判要旨】依照《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一般应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抵押无效。但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夫妻一方对房屋登记在其配偶一人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依法应推定其对配偶将该房屋抵押知情或应当知情。据此,该夫妻一方提出其配偶以该房屋作为抵押与他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188号
最高院;:夫妻一方对共有房屋登记在配偶名下并由其控制、支配和使用采取默认态度的,
王培聊社会
2025-03-08 12:21:41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