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农村实施,婚姻、赡养、继承等方面有哪些亟需修改的? 《民法典》的

小夏看看过去 2025-03-08 12:55:31

《民法典》在农村实施,婚姻、赡养、继承等方面有哪些亟需修改的? 《民法典》的出台与实施,肯定是件好事情。然在农村实施的过程中,也会碰到很多问题,比如在婚姻、继承、赡养方面就有很多需要修改的地方。一起来看看,主要是哪三大问题? 1.儿媳、女婿不用赡养对方父母,是否妥当? 从血统角度来说,儿媳、女婿不赡养对方老人,是可以的。但从家庭、婚姻、伦理角度来看,这样是很不妥当的。从娶儿媳这边来说,对方父母出了彩礼、买了(盖了)新房、车子、置办婚礼、置办小孩三早等等,出了很多精力,花了很多钱,自己老了,儿媳妇说不需要赡养老人,这是否说得过去,这是否有助于家庭建设,是否有助于弘扬传统家庭美德?女婿,也是同理。人家培养一个女儿,长大成人、读了书,嫁给你,然后你说你不需要赡养对方父母,这也说不过去。因此,建议改成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得到财产分配的,要履行赡养义务。 2.至亲晚辈要不要赡养无子女的叔(伯)、姑、舅、姨? 在传统文化和传统习惯中,无子女的叔(伯)、姑、舅、姨等,都是由至亲晚辈来赡养,即养老送终,然后长辈的房产、财产也由具体赡养的晚辈继承。但现在的《民法典》中,没有强调这一点,倒是说兄弟姊妹之间要尽这一责任。另外,结合《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农村的宅基地房,要由其兄弟姊妹来继承,而侄辈、外甥辈没有继承权。举个例子说明,我赡养了我叔,但我不是第一继承人,我叔的宅基地房要由我爸来继承。等我爸老了,他再给我,我还可以继承。他如不给我,我则没得继承。等于说,我赡养了我叔,但是我不一定能继承到他的宅基地房。这显然是不利于侄子、外甥赡养无子女长辈的,也是与传统文化、习惯相违背的。因此,建议恢复传统做法,即赡养老人即可继承其财产。 3.多子女家庭中,女儿是按照法律还是按照传统来赡养父母? 农村多子女家庭较多。父母抚养多子女容易,多子女赡养父母难。难在什么地方,难在没有依据。传统文化中,是儿子赡养父母,父母的家产由儿子继承。这是唯一标准,因此女儿是不需要赡养父母的。按照《民法典》,只要父母尽到抚养义务的,不管儿子、女儿都要赡养父母。这样一来,依据就不是唯一了,父母、子女都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来说辞了。有的父母只想把家产给儿子,不愿意给女儿,这样女儿不愿意赡养父母。有的父母主张给一点或均分给女儿,这样儿子不愿意。父母有家产,儿子说按照传统来。父母没家产,儿子说按照法律来。女儿呢,则正好反过来,有家产按照法律来,无家产按照传统来。结合银行的父母超过五万存单,要所有子女签字等,女儿即使不赡养,也有很多想回娘家分一杯羹的。推来推去,争来争去,家庭矛盾不断,最后苦了父母,忙了法院,肥了律师。因此,建议按照一个依据执行,不能两个、多个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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