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寒心!”湖北,一名小伙江边散步,突然发现2个小孩掉进江里,岸上围观人群却无人施救,小伙果断跳江将两个孩子救起,却发现脖子上金链子不见了,岂料,围观众人竟质疑小伙撒谎,想讹钱,小伙只得再次跳入江中自证清白!
小刘从江里救起来小女孩后,累得瘫倒在沙滩上,围观的人群纷纷对伸出了大拇指,称赞他“小伙子,好样的!” 可就在这时,小刘穿衣服时一摸脖子,却发现自己脖子上的金项链不翼而飞了!小刘本能的叫了起来:“哎呀,我的金项链不见啦!” 围观人群面面相觑,一个大妈问他:“小伙子,什么金项链呀?” 小刘连忙答道:“我花3万块买的,刚下水的时候还在呢!”说完,小刘下意识的在沙滩上找了起来,他琢磨着要么丢在沙滩上,要么是掉江里了。
岂料,围观人群的气氛顿时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个大爷有点生气的说道:“小伙子,你救人是好样的,但说丢了金项链,不是想讹钱吧?” 大爷觉得小伙见义勇为是值得表扬,但现在他说3万块金项链丢了,要么是想讹被救孩子父母的钱,要么是质疑岸上的人捡了他的链子,大爷当然不高兴。 小刘顿时有点心寒,但还是保持着风度,便对大爷回复道:“大爷,我不至于因为这个讹钱,你想多了,我是真丢了!” “小伙子,那你咋证明你丢了金链子啦?”大爷有些抬杠的说道。 小刘沉思了一下,仔细回想刚才的经过。
他和朋友来到汉江边散步,突然发现两个孩子在江里扑腾,而且随着江水的涌动,将两个孩子不不住的往江中卷去。 情况十万火急,岸上的围观人员见江边护坡堤湿滑,江水翻涌,只是焦急的大喊“救命”,却没一个人下水救人 小刘自小湖边长大,水性不错,他顾不得脱衣服,冲过去就跳进了江里! 见小刘下水,一个大叔也冲了过来,两人瞬间达成默契分工,小刘直奔落水中年龄较大的女孩,大叔则救年纪稍小的小男孩! 虽水水性好,但小女孩也有个7、8岁样子,本来就快沉下去,见有人来救自己,放佛抓到了救命稻草,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抱住了小刘。
水下救人最大的大忌,就是被救者反将施救者困住,好在小刘年轻力壮,帮小女孩调整姿态,以便他可以游动,拼尽全力将女孩由托举的方式,成功救上了岸! 见大叔也把小男孩拉到了岸边,小刘又跑过去,帮着接应小男孩!两个孩子被安全救上岸之后,筋疲力竭的小刘才坐在沙滩上休息,也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此时民警也赶到了现场,小刘对民警说道:“警察同志,我刚救人的时候,金项链可能丢在河里了,这项链我可以不要,可刚刚有大爷说我是想借此讹人,这个我忍不了,我救了人反倒没了清白,我无法说服自己!” 民警也有些为难,按理说这江里捞人还可以,捞一条金项链可就有点就有点难了,于是便劝他道:“小伙子,不用较真,我们都相信你,还是不要下水了!” 可小刘不同意,坚决要下水,民警只得给他套上救生圈,系上安全绳。 小刘随后跳入江中摸索起来,摸了好半天,啥也没摸到,感觉体力不支便上岸休息片刻,又再一次跳入江中,这一次,小刘果真找到了项链,但他把项链拿到岸上时,岸上人群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果小刘确实因救2个孩子丢了金项链,能找孩子家长要补偿吗? 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见义勇为的人在施救时,有损害时是可以要求受益人补偿的。 当然,这种补偿是“适当”性质的,在本案中,如果小刘如果因为救人导致金项链丢失,确实可以要求孩子家长给予一定的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受益人补偿并非强制性的,也不是补偿全部损失。
2、如何看待围观人群对小刘行为的质疑? 见义勇为是一种高尚的社会美德,国家和社会都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也从法律上予以充分的保障。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明确规定,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合法权益。 岸上部分围观人群,在没有弄清事实情况的前提下,对小伙的行为进行质疑,不仅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伤害,也寒了小伙的心。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