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在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法院参加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

齐律说说 2025-03-10 23:16:31

今天下午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在宝鸡市岐山县人民法院参加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庭审,案子已经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支持了劳动者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加班费),起诉到了法院。 用人单位认为已经安排了劳动者年休假并且支付了加班费(提交了相应证据),所以不应支付劳动者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和加班费。 在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公司作为国企随意践踏法律,浪费司法资源云云(被告说了很多对原告公司的负面评价),对于这些负面评价我保持沉默,但是被告在法庭上说原告公司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在一审中故意不提交,属于隐匿证据;原告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新证据是伪造的证据。对于上述子虚乌有的污蔑我无法接受,我当庭向法官表示原告公司除2页在一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外,其他证据与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完全一致,根本不存在隐匿证据,如果被告有异议,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调取卷宗核实。 不管标的额是多大的案子,我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是绝对不会伪造证据的,伪造证据轻则面临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更是涉嫌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律师都没有必要为了打赢官司而伪造证据。 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应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因为同情对方而随意认可对方的主张,那样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欢迎关注@齐律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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