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因对拆迁补偿不满掀翻村委老年人活动中心的炉子。被叫到村委会处理此事时,男子因喝了酒又将村书记的桌子掀翻。事后患有高血压的男子因情绪激动导致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村委会和村书记对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并告上法庭索赔118万元。但法院认为,村书记不用承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
(来源: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男子徐某出生1971年,与妻子郭某育有一个已经成年女儿,徐某夫妇平时与徐某7旬母亲在农村共同生活。
徐某爱喝酒,平时一日三餐都要喝上几口,且患有高血压,已经服用降压药一年。
2024年1月,徐某因征收玉米地补偿问题,与村委会工作人员有过纠纷。
同年1月16日,徐某酒后在村委会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发脾气,将一个取暖用的炉子掀翻后,离开现场。
1月17日上午10时许,村委会工作人员打电话让徐某到村委办公室说清楚前一天掀炉子的问题。当时有三个工作人员在场。
徐某到场后,让他把炉子扶起来,这事就算过去了,否则,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
但徐某坚决不同意,并明确表示“随便怎么罚都行,但绝对不可能认错”。
因见徐某一身酒气且本人也承认喝了酒过来的,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徐某妻子郭某并让其把老年人活动中心的炉子扶起来,这事就不追究了。郭某随即表示同意。
可徐某得知妻子已经将炉子扶起来后,却因觉得很没面子,当场发飙并将村委会书记徐先生的办公桌给掀翻。
在场人员都站起来后,徐先生随即指徐某称“昨天掀炉子、今天掀桌子,还有王法么?”另一人见状上前劝说徐某,还有一人则上前和徐先生一起将桌子扶了起来。
徐某的脾气是出了名暴躁,而且当时还喝了酒,没人想和他计较并让其可以走了。
可走到门口时,徐某却和劝说其并送其出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说,自己有点不舒服。
工作人员告知了徐先生,但其却未引起重视。待徐某满头大汗时,徐先生才安排人打电话给徐某的妻子郭某并告知其准备打120送医院。但郭某说不用打120,直接把人送到镇上的医院看看就行了。
挂电话后,徐先生开车和在场人员一起送徐某到镇医院。路上时因徐某已昏迷,镇医院表示他们没能力救助并拨打了120。
徐先生等人到了镇医院不久后,120救护车在镇医院将徐某接走送往大医院抢救。
入院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脑出血、缺氧缺血性脑病、吸入性肺炎、肾结石、输尿管结石、高血压病、副鼻窦炎等等。
两天后,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徐某入院抢救时,徐先生个人垫付了3千元医药费,家属支付了6千元医药费。
人是在村委会出事的,且出事前还与村书记徐先生等工作人员发生过争执,
家属认为,与徐先生发生争执是导致徐某发病的诱因、村委会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未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错过抢救时间,均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据此,家属将徐先生和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共计118万元。
徐先生认为:
首先,其当时所处理的事情是属于其日常工作范围内的调解村民纠纷,其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本案与其没有直接关系。
其次,其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并没有为难徐某,相反还希望徐某有个好的处理结果,其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最后,发现徐某身体不舒服后,已经打电话给徐某妻子并送往镇医院救治,其已经尽到积极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民法典第1005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第一,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徐先生对徐某有过言语辱骂、肢体冲突等不当行为,但徐某将桌子掀翻前后,根据社会普遍人认知来判断,双方之间必然发生过言语争执,
徐某自身存在基础疾病,后因争执引发情绪激动,并诱发脑出血最终导致死亡,
对此,徐先生的行为对造成徐某突发脑出血有一定的诱发因素,即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徐某第一次说不舒服时工作人员告知了徐先生,但其却因疏忽大意未引起足够重视、未采取基本的救助行为,见徐某满头大汗时才送医救治,故存在过错。
第三,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病的情况下,本应对自身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可其却在村委会与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未能管理好自己的情绪。
因此,徐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因徐先生系村书记,故其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对徐某造成的损害,应当由村委会承担责任,故对于家属要求徐先生与村委会共同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综上,法院酌定村委赔偿家属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