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女子与丈夫举办了婚礼,但未领证,婚后不久女子怀孕了,丈夫却意外离世。女子悲痛欲绝,但决定生下孩子。万万想不到,孩子出生后,却被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她退还89000元的彩礼,理由是,儿媳和儿子没办理结婚证。法院的判决很意外。
据极目新闻,3月11日报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近日发布了一起关于于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事情是这样的。
沈某和胡某是经人介绍认识的两个年轻人,在2022年5月,沈某和胡某介绍了恋爱长跑,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订了婚。
并在次年1月,按照当地的习俗,举办了一场热闹非凡的婚礼。
虽然两人开始了共同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胡某的父母胡大某和肖某,对这门亲事十分满意,按照习俗,他们向沈某支付了139000元的彩礼,还给了16200元的“改口费”,寓意着对新娘的接纳和祝福。
婚后,胡某和肖某甜蜜如初,肖某很快怀了孕。
然而,命运却在这时,对这对新人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
2023年7月,胡某在一场意外中不幸身亡,留下了沈某和腹中尚未出世的孩子。
沈某如晴天霹雳,悲痛欲绝,接受不了丈夫已经离开的事实。
其家人也纷纷劝慰沈某不要太过沉浸在悲伤之中,逝者已逝,活着的人还得往前看,继续生活下去。
同时,劝她不要生下这个孩子,毕竟一个女人带着个孩子不容易,生活会有多艰辛可想而知,让她多为自己打算。
然而,肖某认为这个孩子是她和沈某爱情的见证,她已经失去了爱人,不忍心再失去这个孩子,她决定把孩子生下来,给自己留个念想。
几个月后,沈某在悲痛中生下了她和胡某的女儿胡小某。
沈某本以为女儿的到来,会给公婆带来一丝慰藉,但万万没想到,公婆却做出了一件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
公婆竟以他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将她告上了法院。
要求她退还89000元的彩礼,认为这笔钱应该属于胡家的财产。
沈某没想到,公婆竟会如此绝情,丈夫刚一离世,他们就把她当成了外人。难道就连胡家的血脉,他们也不愿意承认了吗?就算他们不为自己考虑,也总该为这个无辜的孩子想想吧!
今后的日子,她要独自抚养这个孩子,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不帮忙也就算了,竟然还要赶尽杀绝,连结婚时的那几万元彩礼都要要回去。
这难道是要把她们娘俩往绝路上逼吗?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胡大某和肖某主张沈某退还彩礼是否有法律依据?
彩礼是一方当事人依据地方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财物。
本案中,胡某父母胡大某、肖某向沈某支付的139000元属于彩礼,符合彩礼以结婚为目的的法律性质。
而“改口费”16200元一般视为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通常情况下无需退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沈某与胡某确实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沈某公婆是有权利主张要回部分彩礼的。
2、那是不是说法院就一定会判决沈某返回彩礼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沈某与胡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沈某还生育了与胡某的女儿胡小某,这是法院在判定时会重点考量的因素,可能会减少彩礼的返还比例甚至不要求返还。
此外,还需考虑彩礼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如果彩礼部分用于共同生活支出,如生育孩子的费用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应合理扣除。
3、法院的作出了出乎意料的判决。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调查后发现沈某在胡某生前与其感情甚好,对双方未能继续共同生活不存在过错,不能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考虑到沈某新婚丧夫,尚有一女需抚养,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平衡双方利益出发,判决驳回胡大某、肖某的诉讼请求。
信源:极目新闻—2025-3-11(女子新婚半年后丈夫去世因两人只办了婚礼没领证,男方父母让她退还8万多彩礼法院判了:不用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