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被前座乘客的行李箱砸伤头部,可前座乘客觉得不是她的责任,仍淡定地吃东西

小鲨看法 2025-03-16 23:50:23

深圳,女子被前座乘客的行李箱砸伤头部,可前座乘客觉得不是她的责任,仍淡定地吃东西。后来列车员与乘警赶到现场后,双方相互推诿责任,铁路部门也不愿意承担责任,女子只能起诉了前座乘客和铁路部门。

9月23日,夏女士乘坐珠海开往上海的高铁,在途径深圳北的时候,一个28寸的行李箱砸到了她的头部,夏女士当场晕倒。

而这个行李箱是前座的一名女乘客的,看到自己的行李箱砸晕他人,很多人肯定是惊慌失措,害怕的很。

可这位女乘客倒好,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样子,仍在淡定的吃着东西。

事后列车员与乘警赶到现场,双方陷入责任推诿。

铁路部门认为,行李箱是女乘客的,应该是女乘客没有按照规定把行李箱摆放好,否则不会砸到顾客。

他们表示,从事工作这么久,没有发生过行李箱砸人事件,也没有处理过类似事件,最后也没有进行责任划分。

而夏女士也对女乘客的态度非常不满,她都不敢相信竟然会有这样的人,行李箱都砸到人了,竟然还一副事不关己的态度。

夏女士想提醒女乘客她的行李箱砸到自己,女乘客是有责任的,于是质问女乘客:你的行李箱砸伤了我。

夏女士以为鉴于女乘客之前的态度,她会狡辩,可她竟然直接承认,还很理直气壮的表示她没有责任。

“我承认我的行李箱砸伤了你,但我不认为是我的责任,有可能是铁路的责任呢?”

听到女乘客这样说,夏女士知道她就是不想承担责任。

女乘客不想承担责任,认为是铁路部门的责任,而铁路部门也认为不是他们的责任,双方相互推责。

夏女士是在高铁上被乘客的行李箱砸伤的,他们都不愿意承担责任,难道自己要当冤大头,一声不吭就算了?

夏女士可不想这么委屈自己,她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于是把女乘客和铁路部门告上了法庭。

1、夏女士是被女乘客的行李箱砸伤的无疑,而女乘客自己也承认了,可她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乘客称有可能是铁路部门的责任,很有可能她认为她的行李箱已经按照规定放在行李架上,至于行李箱会掉下来砸到夏女士,就不是她的责任了。

如果这位女乘客确实按照规定放好了行李箱,而且也做到了谨慎义务,她确实没有过错,她说的也没有错,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2、倒是铁路部门,即使女乘客没有按照规定放置行李箱,存在安全隐患,而作为铁路部门,工作人员也应该查看乘客的行李箱是否放置妥当,及时把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多个侵权人共同参与了侵权行为,他们将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连带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侵权人之间可以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来分担责任。

如果一个共同侵权人承担了超出其实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他有权向其他共同侵权人追偿。

女乘客没有按照规定放置行李箱,而同样的铁路工作人员也没有尽到检查义务,双方都存在过错。

双方都存在过错,那应当怎样承担责任,因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或原因力大小来分担责任。

而夏女士是可以要求女乘客或者铁路部门其中一方先行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

3、夏女士虽然起诉了前座女乘客和铁路部门,但行李箱女乘客住在其他省份,需跨省开庭,夏女士实在是没有这么多时间和精力,无奈选择了调解。

经过调解,女乘客赔偿了夏女士1000多元医药费,而铁路部门则拒绝担责。

夏女士表示,如果不是因为地域限制,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她一定会追究到底。

她说这不是钱不钱的问题,而是犯错的人必须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对于普通人来说,不是不想要追究到底,而是被时间和精力限制,很多事只能草草结果。

夏女士被行李箱砸伤,到底是女乘客还是铁路部门的责任,您怎么看?

信源:齐鲁壹点—2025-3-14—《女子列车上被行李箱砸晕铁路方与行李箱主人推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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