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给自己和家人买了保险,将所有保单托管,每年保费4万多,交了7年,一款保单竟然失效了,女子疑惑,保单失效3年后她才发现,保险公司为何没通知自己?保险公司告诉她,保单曾出现异常,后续自动贷款垫交保费,没钱了就失效了,女子愤怒:保单出现异常到失效这8年间,保险公司为什么不告诉我?
2024年11月,蒋女士在整理一些缴费的银行卡,无意间翻出一个旧银行卡,她心血来潮查看了一下这张卡的交易记录,这一看不要紧,吓了她一大跳。
她发现自己一直通过保单托管平台正常缴费的一款保险的保单,居然在3年前失效了!
原来,蒋女士曾买过一份保险,到她80岁的时候可以一次领取7万,如果身故了还可以领身故保险金。
那时候,蒋女士为了多了解保险,还去过保险公司做一段时间保险代理人,就是想了解更多,好避免踩坑。
所以,她给自己还有家里人买了好几份保险,每年保费也有4万多。
为了方便交保费,蒋女士还把所有保单交给了一家托管平台,这样就可以每月提醒她交费了。
发现保单失效后,蒋女士心里咯噔一下,她明明记得自己每个月都按时缴费,保单怎么会失效呢?
为了弄清楚到底是怎么回事,她联系了当年给她办理保险的代理人李先生。
李先生说他早在多年前就不干了,她的保单都转给了新的代理人刘女士。
蒋女士又联系刘女士,才知道了是怎么一回事。
在2016年9月,蒋女士的保单就出现了问题,因为她缴费银行卡余额不足,保险公司没有钱扣了,给了60天宽限期。
后来,保险公司在同年11月开始,根据保险合同的第13条款,自动使用了保险单现金价值进行贷款,以此来垫付保费。
从2016年11月到2019年7月,保险公司通过这种方式一共收取了14146元的保费,所以这笔钱几乎耗尽了保单的现金价值。
当现金价值用完之后,2021年,蒋女士的保单被保险公司认定为自动失效。
也就是说,保单失效3年后,蒋女士才知道这事。
不过,从2009年9月到2015年9月的缴费记录显示,这期间蒋女士每年都正常交费,合计保险费一共28052元。
此时蒋女士恍然大悟,想起2016年自己确实清理了一批银行卡,很可能就是在那个时候把缴费的银行卡给清理掉了。
那为什么托管平台没有发现保单异常呢?
蒋女士猜可能保险公司是外资机构,它的相关数据没有接入到保单托管平台,所以没有及时发现保单的异常。
蒋女士心里五味杂陈,他觉得自己连续7年交的保费就这样打水漂了,实在是不甘心。
而且,最让她愤怒的是,从保单出现异常到失效,再到她自己发现保单失效,这中间整整过了8年,保险公司竟然没有通知他一声。
蒋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重大保险事项进行告知义务,投保人应该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保险法》第11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此事中,保险公司和其代理人刘女士在处理蒋女士的保单时,没能尽到如实的告知义务。
特别是在保单出现异常、自动贷款垫交保费以及保单失效等关键节点上,也没有及时、有效的、通知蒋女士,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公司在得知保单异常或者存在失效风险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通知蒋女士。
蒋女士找保险公司要说法,但公司却解释说,是她换了电话和地址,所以联系不上她。
蒋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可以用别的方式找到自己,比如联系前任保险代理人李先生。但是,保险公司说,他们联系李先生却没有成功。
蒋女士为此找到记者,又联系了李先生,李先生说他离开公司之后电话一直没换,后任代理人想要联系他是能联系上的,不过他并没有接到后任代理人的任何电话。
那么,保险合同中的自动贷款垫付保费条款是否有效呢?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此事中,蒋女士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对于合同中的自动贷款垫付保费的这一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告知义务,必须要得到蒋女士的明确同意。
不过,蒋女士认为,保险合同的第13条自动贷款垫付保费的条款是不合理的,就是因为这样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才没有想尽办法通知自己。
那么,如果自动贷款垫付保费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并且,存在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那么该条款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最后,记者联系了某保险公司,对方说涉及客户信息为由拒绝回答,不过,他们会保持和蒋女士沟通。
蒋女士说:保单失效了,保单的现金价值没了,之前连续交了7年的保费也白白的损失了!
她提醒大家,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类似“自动贷款垫付保费”这种条款隐藏的风险,以免被坑。
信源:新重庆-重庆日报2025-3-17
big263
[静静吃瓜]平安就就样诈骗我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