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权教授:刑事和民事各自有其判断规则,原本就没有什么交叉问题。所谓“刑民交叉的

秋蝶看案件 2025-03-19 15:26:16

周光权教授:刑事和民事各自有其判断规则,原本就没有什么交叉问题。

所谓“刑民交叉的说法,其含义是不太清晰的。一方面,如果仅仅在刑法和民法都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意义上讨论刑民交叉,那么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涉及刑民交叉问题。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都同时与刑法和侵权责任法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势必同时违反刑法和人格权法。在这个意义上,讨论“刑民交叉”的意义很有限。

另一方面,对同一个案件,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刑事和民事各自有其判断规则,原本就没有什么交叉问题。不过,考虑到“刑民交叉”这个说法几乎约定俗成,这里姑且还使用这个概念。被广泛使用的“刑民交叉”,大致所针对的似乎是案件处于刑事和民事的临界点上,是构成犯罪还是民事侵权、违约并因此难以被决断的情形,本文中的“刑民交叉”也大多是在这个意义上进行理解的。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特指某种行为究竟应当被作为犯罪处理,还是应当认定为民事违法而性质不明、“难办”的情形。因此,所谓“刑民交叉”案件,也就是实践中的难办案件。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其实并不太容易发展出非常精致和体系化的理论。一方面,在认定犯罪时必须考虑各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实务上,只要将“刑民交叉”案件的事实和对应犯罪的构成要件仔细对比,就基本能够对行为的罪与非罪准准确定性。所以,犯罪构成要件的观念,对各个构成要件的审查,对构成要件该当性的确定才是最重要的。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生活高度复杂,每一个涉及犯罪和民事违法相区分的案件都不可能相同,因此,要提出“一路通吃”的裁判规则原本就不太现实;即使勉强提出了,其指导意义也是相对的、有限的。事实上,只要司法人员坚守罪刑法定原则,重视案件的主客观事实,尊重常识和生活经验,运用好办案人员通常的智力、情感和判断力,基本就能够对案件性质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当然,如果说一定要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提出判断规则,比较重要的判断标准可能就是:如果民商事法律认为某种行为违法,被害人存在值得动用刑罚进行保护的财产损失,且其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极其困难的,特定行为就可能具有犯罪性。

由此决定了实务中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分析步骤大致是:首先要考察民商法对当前案件的处理态度究竟是什么;其次要检验被害人有无损失;最后要审查被害人是否可以主张权利,其权利的实现是否特别困难。

这个检验逻辑是递进式的思维,每个步骤对应不同的法理。按照这个步骤依次对某一个行为进行检验,司法上出错的概率相对较低。当然,这样一个判断逻辑,在很大程度上也不过是对生活经验和司法常识的重申,并不是所谓的高深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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