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张家界,一男子花76万,买了套位于5层的120平新房,11层业主装修时,工人

史涣评案 2025-03-20 10:28:34

湖南张家界,一男子花76万,买了套位于5层的120平新房,11层业主装修时,工人一个不小心,直接掉在5层阳台摔死了,把男子吓得不轻,新房还没入住就成了“凶宅”,房子也贬值了,他愤怒的把11层业主和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12万,法院的判决结果,让男子当场傻眼了。 2024年7月,对于刘先生来说,真是悲喜交加。 喜的是,他花76万买的120平新房,没有烂尾,6月份顺利交了房,他高兴的收了房,在物业交了2000元押金,就开始了大张旗鼓的装修。 新房不但位置好,格局好,采光好,而且,开发商还送了一个3米长,1.8米宽的镂空部分。 如果把这个部分填平,和客厅外阳台连在一起,那么,房子就又宽敞开阔不少。 到时候,封上落地窗,摆个茶桌和舒适的沙发,一边悠闲自在的喝茶,一边放眼小区里的花红柳绿,那真是怡然自得。 刘先生想想都觉得很美,可他哪里知道,一场意外,即将打破他的美好和平静,不但他官司缠身,所有的计划都落空了。 这天,刘先生家阳台突然一声巨响,卷起漫天灰尘,他家的装修工人吓了一跳,跑到阳台定睛一看,都呆若木鸡。 只见阳台躺着一个人。也是装修工人打扮,已经血肉模糊,没了呼吸。 刘先生接到工人电话,心里咯噔一下,他赶到新房,才得知他楼上11层也在装修。 而11层的工人,在给开发商赠送的镂空部分填平时,一个不小心坠楼。 而6-10层都没装修,工人直接坠楼在刘先生家阳台身亡。 也就是说,刘先生的新房还没入住,就已经变成凶宅了,放谁身上,心里不瘆得慌呀。 如果就当什么事都没发生,那是不可能的,刘先生和家人心里都有了阴影,没了乔迁新居的期待了。 如果退房,那也是不可能的,把房子卖掉,这个办法也行不通,出了这么大的事,已经人尽皆知了,谁敢买?即使隐瞒实情,买主以后得知真相找后帐,他也逃避不了责任。 所以说,刘先生的房子住着害怕,卖了贬值,他进退两难。 目前唯一可行的,就是跟11层业主索赔。刘先生核算了一下自己的损失,跟11层业主王先生索赔12万。 王先生刚赔了装修工人一大笔丧葬费,这边刘先生又狮子大张口,他难于应付,也不认可刘先生提出的金额。 在王先生看来,这是一场意外,又不是人为,他也是受害者,他自己的房子也成凶 宅了,又损失一大笔钱,他都够倒霉的了,刘先生又来添乱。 王先生觉得,让他赔个三五千他能接受,多了赔不起。 如果归根结底,根在开发商身上,如果开发商不赠送镂空部分,咋可能出这样的事?刘先生应该去跟开发商索赔,而不是他。 开发商也觉得自己很冤,赠送面积咋还送出错了呢?镂空部分装修时应该倍加小心,是业主和工人没安全意识,怎么索赔到开发商头上了? 多次协商未果,刘先生愤怒不已,一纸诉状把王先生和开发商一起告上法庭。 刘先生认为,王先生和开发商都有责任,他们应该一起承担自己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共计12万。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装修工人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为王先生进行装修过程中不慎坠落,导致刘先生的房屋变成“凶宅”。 王先生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因装修工人造成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先生作为房屋装修的负责人,没能确保装修过程中的安全,导致工人坠落,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开发商把镂空部分赠与业主,这部分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法院根据王先生和开发商的过错程度,以及房屋购入价款等因素,酌情认定了房屋贬值损失,并判决王先生和开发商分别承担2万元和5000元的赔偿责任。 刘先生面对判决傻眼了,他的房子住不敢住,卖也贬值了,倒头来才获得2.5万赔偿,这远远低于自己受到的损失。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可让他傻眼的是,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你怎么看? 信源:三湘都市报2025-3-19

0 阅读:95
史涣评案

史涣评案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