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胶州,七旬老人为了生计,就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不料被一个职业打假人盯上了,他买了几包过期的方便面,然后就举报了老人,要求老人赔偿1000元,老人还将面临罚款。 素材来源:齐鲁晚报.果然视频 刘大娘一早起来,就在自己的小卖部里忙忙碌碌,打扫里面的卫生,将里面的零食,日常用品摆得整整齐齐的。 这是她赖以生存的地方,70岁的她已经没有劳动能力了,平时也没有别的收入,为了晚年有饭吃,有衣穿,她只好开这个小卖部,多少挣些生活费。 可她打扫完卫生之后,正坐在椅子上休息,执法的人过来告诉她一个让她震惊的消息,她将面临千元的赔偿,以及可能要接受处罚。 刘大娘愣了一下,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他们才告诉她,刘大娘卖过期方便面,被别人举报了,所以要做出这样的处罚。 听到这些话,刘大娘这才想起来,前几天,有一个外地的人来她的小卖部,一进来就在她小卖部里转了一圈,然后在零食堆里,东摸摸西摸摸,紧接又东看看西看看。 当时刘大娘还想和他说说话,但那个人说着外地的口音,刘大娘也听不懂,就没管那个人,然后那个人看了一圈零食之后,这才拿了几包方便面,付款走人了。 如今想起这些细节的问题,刘大娘打了一个冷战,原来她的小卖部被职业打假人盯上了。 看着自己就要被罚款了,还要赔偿1000元,刘大娘觉得自己的天都塌了 她每天辛辛苦苦,起早摸黑,守着这个小卖部,一天也挣不了几个钱,如果要赔偿1000元,她好几个月都白干了,如果还要被罚款,她都不知道从哪里拿罚款的钱交上去。 她真的很痛苦,就哀求地说道:“我人老了,老眼昏花,后面的字我根本就看不清楚,怎么能知道它有没有过期呢,并且平常时村里的人买到过期的食品,拿回来我都会退了,换了,而且那些过期食品,我都舍不得丢掉,我都拿来吃了。” 她可怜楚楚地说着,让执法的人非常为难,他们也看出来了,刘大娘一把年纪,走路都巍巍颤颤的,眼睛看上去也模糊了,过期食品也似乎并非是她故意的,她的日子也艰难。 这真是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不管是不称职,管了,刘大娘不容易,一旦管了,她的生活可能就一塌糊涂了。 对此有人就给出建议,应该管,罚个10元就可以了,不管不足以警告其他的经营者。 那么该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处理这件事情? 1、刘大娘作为一名经营者,她所卖的食品是不可以出现过期的情况的,一旦消费者买到过期的食品,她是需要赔偿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可主张以下赔偿: 退还货款: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购买商品的价款。 惩罚性赔偿:消费者可要求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以较高者为准)。若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则按1000元计算。 食品安全第一,作为经营者不管是什么情况,都不能卖过期食品的。 2、刘大娘卖过期食品,就应该受到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如果不处罚刘大娘,法律上说不过去,也不足以警告其他经营者,所以可以适当的处罚,因为刘大娘可能真的不是故意卖过期食品的。 3、刘大娘要不要赔偿1000元,这里还有一个争议点,那就是被举报人是职业打假人。 《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 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一般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并不是消费者,所以刘大娘可以不赔偿。 那么你认为该罚刘大娘吗?
山东胶州,七旬老人为了生计,就在村里开了一个小卖部,不料被一个职业打假人盯上了,
这点事儿呀
2025-03-20 15: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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