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花5.5在超市买了包腐竹,付完钱,他发现腐竹已经过期1天,男子立马要求超市赔偿他1000块,超市觉得男子真是狮子大开口,拒绝了他的索赔。男子一气之下把超市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结果引网友热议。
据广州日报报道,2024年1月4日,王某在家附近的超市选购晚餐食材时,顺手拿了包标价5.5元的鲜腐竹。结账回家后,他才发现这包腐竹竟然已经过期一天,外包装上的截止食用日期赫然印着2024年1月3日。
王某心中不悦,这么大的超市,竟然在食品管理上如此疏忽,让消费者买到了过期货。他立刻带着过期腐竹和购物小票返回超市,找到客服部门讨说法。
王某深知法律,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补充道:“根据《食品安全法》,你们得赔我1000元。”他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就应承担责任。
然而,超市工作人员并未爽快答应,而是表示需要核实情况,稍后再给答复。王某耐心等待,却等来了超市拒绝赔偿的消息。超市方承认疏忽,但称并非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且王某未因食用腐竹造成实际损害,赔偿要求过高。
王某气愤不已,认为超市推卸责任,无视消费者权益。他随即拨打投诉热线,举报超市行为。相关部门受理后,经核查确认王某购买的过期腐竹确系超市售出。
在调解过程中,超市方依然拒绝赔偿。王某无奈,决定走法律途径,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对于王某的行为,有人支持,认为这是正常消费者的维权行为;也有人质疑,认为这是职业打假人的敲诈行为。那么,王某能否胜诉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王某购买的过期腐竹显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因此他要求赔偿1000元是合法的。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超市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销售的商品在有效期内,并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超市销售过期腐竹,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也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销售过期腐竹,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有义务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食品,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合规。超市在这方面的疏忽导致了过期食品的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向王某赔偿1000元。
然而,也有人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认为食品保质期从何时起算并无明确规定,对于刚好“过期一天”的问题食品是否算“过期食品”存在争议。不过,从法律角度来看,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事实是明确的,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容置疑的。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