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男子驾驶一辆沃尔沃S90轿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后,认定大货车全责。男子要求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按保单赔偿十七万,保险公司只愿赔付十五、六万,双方僵持不下。男子一气之下投诉了保险公司,结果保险公司将定损金额定为十二万,并表示不同意就找第三方评估。无奈之下,男子寻求媒体帮助,明确表示:要么按合理价格全损赔偿,要么修车但要保证质量。 2月19日,邱先生驾驶着爱车行驶在桐乡的道路上,他专注的握紧方向盘,沿右侧车道正常行驶。 突然,一辆9米6拉高管的大货车毫无征兆地夹了过来。 邱先生根本来不及做出反应,车辆瞬间被撞击,强大的冲击力让车原地甩了180°,直接甩到了对面车道。 这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把邱先生吓傻了,幸运的是人没事,但他驾驶的沃尔沃S90被撞得面目全非,邱先生心疼不已。 这辆车是他在2017年花了40多万购买的,购买后登记在妻子名下,邱先生是个爱车的人,这辆车子一直保养的非常好,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意外。 交通事故认定书很快下达,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邱先生无责。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麻烦才刚刚开始。 事故发生后,邱先生的车还停在那里尚未维修,左后侧与右前方损伤严重。 后叶子板可能需要切割,尾灯、前面两个大灯及部分零部件也损坏严重。 4S店给出了初步核算了一下,配件多达60多项,合计要16万多。 一开始,关于赔偿方案,保险公司提出走全损,给出的价格最多给到十五、六万。 邱先生不接受,他认为保单实际价值是17万多,他坚持走全损,但最多抹个零头,按17万赔付。 在两次沟通中,保险公司只愿给到十五六万的赔偿金额。 双方没谈妥,事情僵持不下,无奈之下,邱先生打了12378进行投诉。 然而,邱先生的一通电话,事情并未迎来转机。 3月12日,保险公司给邱先生发了一份前方车主告知函,保险公司改变赔付方案了,只让邱先生修车,并出具了12万的损失确认书。 对于,这个定损金额,邱先生完全不能接受,对此找到保险公司沟通,但保险公司态度坚决。 邱先生无奈之下求助媒体帮忙,向保险公司讨要说法。 他委屈的对记者说:赔偿的问题没谈妥,车子就修不上,搞得自己很闹心,这种情况下还无法找自己的保险公司代为理赔,只能继续这么僵持着。 邱先生还对记者说:我现在的诉求很简单,要么就走全损,按合理价格赔偿;要么就修车,但一定要保质保量。这车后叶子板要切割,我担心会影响安全驾驶。而且这车维修要十五六万,二手车卖也就十一二万,修完之后估计只能卖六七万了。 记者陪同邱先生再次来到保险公司,试图解决此事,但对方却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已经与邱先生沟通了。 迫于媒体压力,对方发来文字回复,称因有的车主未同意车辆拆解,根据可见损失,最终评定损失维修金额是120500元,其中包含施救费。 还表示若维修拆解中发现事故造成但未定损在内的项目,之后可以追加。 同时提出,如果邱先生对金额有异议,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评估;若邱先生要求协商全损,可参考市场相同年份同款车型的价格,金额同样能请第三方评估。 面对这样的回复,邱先生还是不能接受,他坚持走全损还是维修。 但定损金额的双方仍未谈妥,目前,此事尚未解决。 这件事曝光后,有人认为,保险公司已经很良心了,车损保了17万,对方爽快给出16万,还不知足吗? 还有人调侃:保险公司直接把车拉走,从新买个同款同价位的车赔给邱先生。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货车司机负全责,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对邱先生车辆进行赔偿。 《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处理邱先生的理赔时,应遵应及时、合理地进行核定与赔偿,然而目前双方在定损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显然保险公司的处理过程未能让邱先生满意。 2、保险公司提出如果邱先生对赔偿金额不满意,可以请第三方进行评估。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赔偿金额协商上,保险主动提出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公正公平,还主动提出承担评估费,也算是解决问题的态度。 3、如果双方还是协商不妥,邱先生只能走法律程序,虽然可能耗时较长,但它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公正的解决平台,确保了赔偿纠纷能够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 信源—1818黄金眼-2025-3-23
浙江嘉兴,男子驾驶一辆沃尔沃S90轿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事后,认定大货车全责。男
清风徐来心情
2025-03-24 1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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