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几乎同样案件判决不同,回应称工作量大没看出来,自己无责
3月24日,法官熊某某回应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
2018年6月1日,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做出了“民初967”号判决书,法官是熊某某,书记员汪某。判决书显示,经审理认定:2012年1月10日,原告恒土公司与被告湖北奥特莱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奥特莱斯公司)签订的《武汉奥特莱斯购物城一期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完成一期污水管网工程的施工,一期景观工程基层的施工,一期停车场基层的施工等。工程于2012年年底竣工并交付。工程总价款为2600万余元,奥特莱斯公司欠恒土公司236万余元工程款。法院一审判决奥特莱斯公司10日内向恒土公司支付工程款236万余元及利息。
2019年4月2日,武汉市江夏区法院做出了“民初1506”号判决书,法官还是熊某某,书记员仍是汪某。判决书记载,经审理认定:2011年4月21日,原告武汉市楚才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楚才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罗马春天奥特莱斯购物城一期市政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奥特莱斯将一期市政工程发包给楚才公司承建,工程内容为一期污水管网工程的施工;一期停车场基层施工;一期内街景观工程的施工等。总工程款为2300万余元,尚差欠2150万元。判决奥特莱斯公司10日内支付2150万元及利息。该案为缺席审判。
后起诉的“民初1506”号案件是虚假诉讼。
江夏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初456”号判决书显示,楚才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某与奥特莱斯股东张某共谋,捏造一期市政工程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2020年奥特莱斯公司因涉及其他诉讼,土地要被拍卖。为阻止拍卖,由楚才公司未履行“民初1506”号虚假判决申请破产。一审法院判余某某有期徒刑3年。奥特莱斯公司股东张某及其他工作人员作另案处理。
案由相同,案件事实基本相同,先后冒出两个不同的原告,法官为何没发现?法官熊某某说,他每年要审四五百起案件,涉及工程款纠纷的约有两百起,工作量大;奥特莱斯公司在该院有10多起工程款合同纠纷案;两起案件中的合同细节不一样。
“我哪里一眼能看出来?是公安来我这调查虚假诉讼时我才知道。公安侦查都搞了两年才调查清楚。民庭法官查事实和公安侦查调查是有区别的。如果工作量少了,我可能会有印象,有印象就会怀疑。”熊某某说。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首要任务是查清案件事实。熊某某审理“民初1506”号案件时没有查清事实,是否会被追责?熊某某说,虚假诉讼案案发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出具报告,报告认定他没有责任,“我没有主观故意。”
上游新闻记者 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