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男子凌晨5点被朋友喊起来去会所消费,到了会所和朋友边喝酒、唱歌,边沐足、按摩。2个小时后,男子独自离开会所,回到家中睡觉,结果被家人发现时已经死亡。事后,虽经鉴定男子的死亡时间为当日上午8点许,符合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但男子家属难以释怀,认为男子朋友在男子已经休息、已经明确拒绝的情况一再邀请男子前往会所消费,会所凌晨5点还在营业属于非法经营等将男子朋友及会所告上法庭,索赔118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年前的一天深夜,伍某正在家中睡觉,被朋友黎某的电话铃声吵醒。 接通电话,得知黎某邀请自己前往一会所进行消费,伍某表示自己已经休息,不想去。 随后,黎某一再邀请伍某,伍某无奈起床和黎某一起前往会所。 大约5点左右,两人到了会所,进入会所后,一边喝酒、唱歌,一边沐足、按摩。 转眼2个小时过去了,已经是早晨7点,伍某和黎某离开会所,各自回家补觉。其中,伍某还吃了个早餐。 可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伍某的家人喊伍某起床时,发现伍某已经死亡。 事发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查明上述事实的同时,公安法医推断伍某死亡时间为上午8时许,分析伍某的死因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可排除因急性乙醇中毒致死。鉴定伍某符合因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源性猝死。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虽然如此,白发人送黑发人,伍某的母亲难以释怀,要求黎某、会所赔偿未果,一纸诉状将黎某、会所告上法庭,要求黎某、和会所各赔偿50万余元、67万余元。 法庭上,伍某的母亲认为黎某应当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黎某罔顾常识,在伍某早已休息,并且在微信中明确拒绝,表示已经休息了的情况下,一再坚持,通过微信语音电话多次邀请伍某在凌晨共同饮酒唱歌,接受沐足按摩服务,诱发、增加了伍某突发心源性猝死的风险,构成侵权。 认为会所应该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认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之规定,娱乐场所应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涉案会所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涉案会所凌晨五点尚在经营,属于违法经营。 涉案会所未尽到提供告知义务,反而在沐足按摩服务套餐中提供酒水的行为,涉案会所以上3种行为同样诱发、增加了伍某突发心源性猝死的风险,构成侵权。 面对伍某母亲的控诉,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无提交答辩意见。 会所则辩称:第一、会所是依法成立合法的公司。 第二、会所提供的沐足服务不是诱发伍某死亡的原因,在为黎某、伍某提供沐足服务过程中,并没有对黎某及伍某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任何的损害或损失。 第三、监控视频显示,黎某及伍某在会所消费时并未出现任何身体不适或精神不佳的情况,并且其两人消费后离开会时,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神情举止一切都是正常的。 第四、系黎某与伍某自行选择饮品为啤酒的,而不是会所主动提供酒水。沐足服务过程中,会所的技师没有任何的劝酒行为,且技师陈述是黎某与伍某主动要求技师开启啤酒供他们饮用。 第五、“冠心病”存在随时发病的可能,并且引病的诱因也是多种的。伍某是8点左右死亡的,且离开会所后还曾吃过早餐。如果边喝酒边沐足边按摩服务,会引起伍某感到兴奋和心跳加速,从而导致心脏病发,那么伍某根本不可能在沐足按摩之后,还能正常离开会所,再进行吃早餐之后回家睡觉这一系列的动作行为。 ……等等 法院怎么判?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认为,具体到本案,黎某和会所是否承担侵权责任,要根据其是否存在过错或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认定。 黎某邀请伍某在会所进行消费,基于在先的共同聚会行为,对伍某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会所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责任、有义务对前来消费的伍某提供安全保障。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伍某系因自身疾病死亡,且其是在与黎某离开会所约一小时后,在家中死亡。 现无证据证明伍某与黎某在会所消费时存在异常,黎某对于伍某未尽帮助和救助义务,亦无证据证明会所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伍某的母亲作为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伍某母亲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伍某母亲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再次驳回了伍某母亲的全部诉请。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广东江门,男子凌晨5点被朋友喊起来去会所消费,到了会所和朋友边喝酒、唱歌,边沐足
闻花听叶
2025-03-26 1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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