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17岁女孩半夜和母亲吵架后,和4个人在楼顶喝酒,女孩喝了5、6瓶啤酒,凌晨4点,女孩给父亲打电话,让接她回家,父亲直接拒绝,女孩哭着给姨妈打电话说:我对不起你们!从楼顶一跃而下,不幸身亡,女孩父母将4名同饮者告上法院,索赔64.5万,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2024年6月4号,这天晚上0点左右,小陈和母亲下班了,小陈之前张罗着要去喝酒,母亲是知道的,就让她一起回家。
也许小陈未满18岁年少气盛,她没有听话,母亲也可能话说的严厉,母女二人发生争吵。
小陈母亲一赌气自己回家了,孩子大了不听话,不好管,索性由她去了,就是这样一时置气没想到,悲剧发生了。
小陈是一名00后,在2007年11月出生,2024年4月,小陈和母亲经人介绍到了张某的饭店上班。
母女俩一起工作,母亲自然要盯着女儿的举动,知道小陈要喝酒,她一定要管的,结果母女俩闹的不欢而散。
小陈没有跟母亲回住处,反而和老板张某、两名同事符某、李某丙、以及符某的朋友李某乙一起去喝酒了。
5个人跑到楼顶喝酒,一直喝到了凌晨3点多。
后来,符某和李某乙有些熬不动,就先走了。
老板张某和李某丙继续和小陈在楼顶喝酒,而此时,小陈都已经喝了有5、6瓶啤酒了,啤酒是那种300毫升装的。
剩下三人喝着喝着,有些饿了,李某丙就下楼去便利店买东西。
而老板张某和小陈坐在楼顶,等李某丙回来。
这时候已经凌晨4点多了,小陈给父亲陈某打电话,让他来饭店接自己回家。
谁能想到,陈某似乎并不担心女儿,直接拒绝了。
也许小陈喝酒比较多,加上被父亲拒绝心情可能有些低落,她在4点半的时候,又给姨妈打了电话,哭了一会儿,然后就说了一句:我对不起你们。
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她竟然从楼顶一跃而下,直接摔到一楼。
张某一看,从楼顶跑下楼,在小陈身边,让赶来的李某丙打120。
小陈被送到医院,住了几天院,在2024年6月11日,抢救无效死亡。
治疗期间,花了9万多住院费,张某还给垫付了1万元。
女儿没了,小陈的父母一纸诉状将4名同饮者张某、符某、李某乙、李某丙告上法院,索赔64.5万余元,后变更59.9万余元。
小陈花一般的生命走到了尽头,让人惋惜,如果,她的父亲能去接她,或者她的母亲能关心一下,也许就不会出事,可惜这也只是如果了。
有人觉得,另外,女孩是自己跳楼的,虽然她未满18岁,但是,她也应该有基本判断。
而女孩父母的家庭教育应该占大头,是她家人的放任,拒绝接孩子回家,造成女孩一时想不开,借酒浇愁,才出了事。
1、小陈未满18岁,半夜和别人在外喝酒,其父母有监护责任吗?
《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小陈未满18岁,她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是有监护责任的。
不过,小陈是在下班后和其他人饮酒,她已满16周岁,接近成年,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行为能力,父母对她也难以有效管控。
但是,小陈母亲和她发生争执后,自己回了住处,明知小陈要去喝酒,却没有及时关心和关注,是缺乏及时关怀的行为。
而在小陈提出需要父亲接自己回家的请求后,父亲拒绝了到饭店接她,这让她感到无助,产生了消极的想法。
所以,小陈父母在对女儿的亲情关怀上面存在不足,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2、小陈已满16周岁,已有基本的判断能力,却喝了5、6瓶啤酒,她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陈已满16周岁,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该有预见能力。
可是,小陈喝了5、6瓶300毫升的啤酒,属于过量饮酒,这是她自己决定,导致的风险也要由她自己承担主要责任。
小陈未满18岁,应该知道从楼顶跳下会有多么严重的后果,甚至危及生命,但是,她还是做出这样的选择,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3、小陈跳楼死亡,4名同饮者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通常有劝酒或者灌酒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如果,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仍然劝酒,也是存在过错的。
本案中,4名同饮者和小陈从0点喝酒到凌晨4点,中间符某、李某乙离开,这期间小陈喝了5、6瓶啤酒,处于酒后状态。
那么,同饮者对小陈是有安全照顾义务的,包括送她安全回家,或者通知家属。
法院认为,4名同饮者对小陈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符某、李某丙、李某乙赔偿小陈父母19.1万余元。
信源:红星新闻—2025-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