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山,女子玩滑翔伞因操作失误、风向突变等原因,导致被悬挂在高压线上。供电局为

白羊登义文 2025-03-27 13:24:11

广东台山,女子玩滑翔伞因操作失误、风向突变等原因,导致被悬挂在高压线上。供电局为了救人紧急停电,可人救下来后,附近养殖户却因临时停电导致所养殖的黄骨鱼缺氧大量死亡。可养殖户索要赔偿时,供电局、女子、滑翔伞基地经营者却相互推卸责任。但养殖户将三方一起告上法庭后,养殖户自己也被判定承担责任。

(来源:央视2025年3月26日报道)

陈女士是名滑翔伞爱好者,早年经过考核,拿到了玩滑翔伞的资格证书。

事发当天下午,陈女士与朋友相约到某滑翔伞基地玩滑翔伞。基地派出工作人员在地面,指挥高空上方的陈女士滑行方向。

一开始时,一切都很正常,可突然风向一变、加上指挥不当、陈女士操作失误,导致陈女士的滑翔伞飞向有高压线的方向。

最终,陈女士被挂在高空的高压线上。不幸中的万幸,陈女士并没有因此而触电。

供电局接到紧急求助后,为了救人,进行了断电处理,并成功将陈女士救了下来。

可谁料,因供电局没有提前通知停电,随近的养鱼户白先生所养殖的黄骨鱼因缺氧导致大量死亡。经评估,价值10万余元。

之后,白先生以供电局未及时通知停电违约为由,找到供电局并要求其全额赔偿,

但供电局认为,其是紧急避险,责任应由引发险情的陈女士或者滑翔伞基地承担。

但陈女士认为,白先生找供电局索赔的理由是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通知停电,即是白先生与供电局的合同纠纷,与其无关。

而且,其之所以会被挂在高压线上,是滑翔伞基地指挥失当造成的,因此,引发险情的责任人应当是滑翔伞基地的经营者。

但滑翔伞基地的经营者却认为,是陈女士自己操作失误所引发的险情,与其无关。

因三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诿责任,白先生索赔无果后,将供电局、陈女士、滑翔伞基地经营者一起告上法庭,并请求法院厘清各方的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白先生向法院陈述称,其收到供电局通知时间为18时53分,但实际上是18时38分已经停电。其发现停电后,已经第一时间通知工人启用备用电源,但是,因鱼池里的鱼太多且之前已经缺氧了十几分钟,导致次日有9个鱼池的黄骨鱼大量死亡。

法院经审查后,认可白先生的鱼池死了价值10万余元的黄骨鱼,但责任却这样分:

首先,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是陈女士操作失误所引发的险情的,故陈女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为此承担主要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供电局在接到救援电话后,一个多小时才通知白先生,且是实际停电15分钟后才通知白先生的,故供电局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也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182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再次,白先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发现停电后,及时采取了必要的抢救措施,避免其损失进一步扩大,故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定陈女士承担80%的主要过错责任,赔偿白先生经济损失8万余元,而供电局和白先生各承担10%责任。

最后,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滑翔伞基地经营者对陈女士有管理义务,故应当在陈女士所要承担的责任比例内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陈女士所要赔偿的8万元,其赔偿不起,滑翔伞基地经营者要承担1.6万元的补充责任,先赔偿给白先生。但其承担补充责任后可向陈女士追回损失。

即白先生因陈女士到滑翔伞基地玩滑翔伞出现意外,他自己却要承担10%的责任。

而且,一审法院宣判后,引发险情的陈女士和滑翔伞基地经营者都不服并一起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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