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404老黄兔”开口普法就让人笑掉大牙,民俗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排在最末位的,民法典里面明确规定,首先处理民事纠纷是有法依法,无法律明确规定才适用习惯,并且适用习惯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在这里拿民法的习惯渊源说事我不知道用意何在,
我也完全看不出这人前文论述和后文的结论之间有什么联系。
他大致是想说明婚姻事实的发生,但又话头一转说民俗也要问是非,转头认为男方有错?
如此思维混乱逻辑颠倒,哪像一个精神状态正常的法律工作者?
转发区的发言更是低智味熏天,什么性侵案件不需要疑罪从无,鉴定为基本法律常识不具备,压根没有反驳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