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女子卖掉房子,帮母亲还了25万赌债,可没过一年,母亲又说自己找别人借款5万,让女儿帮她还,女子不肯给。母亲又哭又闹,说女儿卖掉的房子是自己的,女儿得了120万,拿一半给自己也不过分。女儿无奈:从我有印象起,她就在打麻将,期间给她还了不少债,还清后,又找你要,一次又一次,你说这种,可能给她还吗?女儿的决定,让大妈暴跳如雷。
2025年3月,廖大姐找来调解员,说自己和女儿现在的关系就跟仇人一样,无法沟通,完全水火不容。
但廖大姐的女儿小曾却反驳说,母亲满嘴跑火车,没有一句实话。在她的记忆里,母亲一直在牌桌上,就是个赌徒。
廖大姐承认自己喜欢打麻将,从1999年就开始玩了,每次都是100、200的玩,可一直都是赢小头,输大头。
这么多年来,她陆陆续续输了有五六十万,而且这些都是借来的,她知道这样不对,但是玩红了眼,就想翻本,越想翻本就越陷得深。
小曾说母亲在外面欠了很多债,自己也帮她还过。2023年,她卖了房子,替母亲还了25万。
母亲最开始说只还20万就行,等她还清后,母亲又说还有5万,求她再帮忙还一次,并保证是最后一次。小曾心软了,又还了5万。
可没想到,这才过了一年,母亲又找自己要5万,她觉得母亲就是一点一点的给自己下套,可这一次她不想再还了。
廖大姐却说,她从一开始就跟女儿说的是欠了别人32万,女儿还了25万,自己还了2万,还剩下5万没还。
在她看来,女儿卖了自己的房子,得了120万,再给自己5万,也没有问题。
调解员问房子是谁的?小曾说房子是自己的。
见小曾反驳自己,又不肯给钱,廖大姐暴跳如雷,上去就要打小曾,调解员赶紧拉开了两人。
廖大姐指责女儿睁眼说瞎话,说女儿没能力买房,房子174000元首付是她出的。
小曾承认房子首付是母亲出的,但25万的房贷是自己还的。房子原本写的是她和母亲的名字,后来母亲自愿过户给了她,房子过给自己了,就是自己的。
卖房时,母亲说只要20万,自己给了25万。但现在母亲又要5万,她觉得母亲一次又一次的找自己要钱,完全就是个无底洞。
廖大姐却坚持让女儿再给自己5万元,还说给完后,两人断绝母女关系,自己以后也不会再找女儿要了。
但小曾再也不相信母亲了,她说母亲是赌徒,赌徒的话不能信,母亲的赌债和自己没关系,自己不会一次性给母亲5万块,以后每个月自己会给母亲600元生活费,尽赡养义务,尽该尽的孝道。
廖大姐却不同意,依旧指责女儿没良心,说女儿卖掉的房子是自己的,坚持要小曾再拿5万给她。
调解员劝她:房子赠与给女儿后,就是女儿的了,廖大姐就不能再问女儿要了。
女儿如果没良心,就不会替她还那25万了,这25万是白白给了别人的,女儿也很心痛。
以后廖大姐要自己做出一些改变,坚决不去玩牌了,再给女儿谈还款的事情。
廖大姐点头表示认可,事情暂时告一段落。
有朋友建议小曾要坚定,赌徒的话不能信,摊上这种母亲,确实很无奈。
也有朋友说不管卖房子的钱是谁的,如果拿去做正事,可以支持,但是拿去玩牌,一分钱都不要给。
1、廖大姐将房屋过户给女儿,可以视为赠与。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案涉房屋本来属于廖大姐和小曾共同所有,可廖大姐却自愿将房屋过给女儿,这是一种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房屋完成过户后,赠与完成,廖大姐不能在主张要回。
2、小曾需要替母亲还债吗?
《民法典》第67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廖大姐因打麻将所欠下的债务,不具备合法有效性,子女没有义务替父母的非法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3、小曾对母亲有法定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小曾虽然不需要替母亲偿还赌债,但是需要对母亲承担起赡养义务,保障母亲的日常生活能够得到满足。
而廖大姐在将房屋赠与给小曾时,应该也是希望小曾日后能够赡养自己的。
小曾为了替母亲还债,已经将房屋卖掉,剩余的款项也可以保存起来,以保障母亲以后的养老所需。
大家认为,小曾应该再给母亲5万元还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