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海归女硕士跳楼自杀,因去世前请婚假被单位领导谈话十几次,去世的头一天还

重瓦下庆 2025-03-31 10:21:19

安徽合肥,海归女硕士跳楼自杀,因去世前请婚假被单位领导谈话十几次,去世的头一天还在谈,家属认为女子是遭到领导、同事霸凌后才选择轻生,遂向女子所在的单位讨说法。女子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女子单位领导也予以否认,辩称,单位内部调查后,已经确认自己没有任何问题。家属一怒之下将女子所在的单位、领导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虽然认为女子单位、领导没有过错,但是仍判决女子所在的单位人道主义赔偿28万元!家属却表示不服欲提起上诉。(来源:大风新闻)

据悉,小琳本科毕业于伦敦城市大学,硕士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7年前通过校招进入某银行工作,1年多前的一天下午,在筹备婚礼过程中,跳楼自杀。

因小琳去世前,曾向单位领导请婚假遭到领导拒绝。

此外,小琳还多次向男友以及家人提到过请假后,被领导派了大量工作并遭到指责。“我坚持不了了,被讲的拉肚子”“我去开个病假条吧”“是不是想把我逼走”“因自己要升职,有部分同事眼红!”

再加之,监控以及通话记录显示,在小琳去世前,小琳的领导多次找小琳谈话。

小琳的家属认为小琳因请婚假遭到领导、同事的霸凌后,承受不住压力,最终才选择轻生。

因小琳所在的单位不愿意承担责任,小琳的领导也表示,自己没有任何问题,自己与小琳认识时间并不久,所以并未针对小琳,在小琳出事前也并非频繁谈话,而是在进行操作业务风险梳理的讨论等等。

小琳的家属不能解释小琳单位及领导的说法,于是一纸诉状以侵犯生命健康权为由,将小琳所在的单位、领导等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万元。

小琳所在的单位、领导要不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受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具体到本案,判断小琳所在单位及领导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其实是看其所在的单位及领导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小琳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方面来说,请婚假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职工请婚假不需单位批准。

对于符合规定手续的员工请婚假,单位原则上应当予以批准,但是可以结合工作进度与职工协商具体的休假日期。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制定请婚假的程序,如提前多少天请假、填写专门的请假审批单并经过审批等等。

也就是说,小琳的领导没有直接批准小琳的婚假并不当然构成过错。

另一方面来说,侵权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必然地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具体到本案,小琳的领导没有批准小琳的婚假,并与小琳就工作内容进行频繁地沟通,客观上会给小琳造成一定的压力,但是从普通人的视角,该行为也并不会引发他人自杀的结果,故而根据现有的信息来看,与小琳自身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或许也正是因此,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琳所在的单位与领导对小琳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一审法院为了安抚小林家属,达到社会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参照双方多次调解方案,最终酌情确定小琳所在的单位给付小琳家属抚慰金28万元。

最后,从判决结果上看,小琳家属起诉金额28万元,虽然起诉的理由没有被支持,但是最终还是拿到了28万元的补偿。

但,小琳的家属却表示不接受,表示会继续上诉。

可见,小琳家属(父母)起诉小琳所在的单位、领导并不是为了钱,而只是为了弄清真相,给小琳讨个公道!

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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