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形势的波动下,老百姓在哈尔滨华南城购置商铺,本期望能开启新的生活或事业篇章

濮铭评趣这个事 2025-03-29 12:00:26

在经济形势的波动下,老百姓在哈尔滨华南城购置商铺,本期望能开启新的生活或事业篇章,却遭遇了诸多困扰。开发商不让办理入户手续,而物业公司却在此情形下向业主收取物业费、包烧费,这一系列行为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的界定。 物业公司在未办理入户时收取物业费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也就是开发商)承担 。因为在房屋正式交付给业主前,业主并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物业,也未享受物业公司提供的针对该物业的个性化服务,此时物业的主要服务对象仍是开发商,所以物业费理应由开发商支付。在业主未办理入户手续,也就是房屋尚未完成交付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物业费,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这种收费行为是不合法的。 另外,从合同关系角度来看,交房属于购房合同范畴,是开发商应履行的核心义务;而物业费收取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在业主未办理入户时,物业服务合同实际还未真正对业主生效,因为业主还未正式成为物业服务的对象 。物业公司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以未交付房屋为基础向业主索要物业费。 关于包烧费的收取 包烧费,也就是供暖费,通常在房屋交付使用且供暖系统正常运行、业主实际享受供暖服务时才应由业主承担。如果房屋未办理入户手续,意味着业主并未实际入住,也未享受供暖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收取包烧费同样缺乏合理依据。而且在黑龙江地区,相关供热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向用户供热,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热费 。未办理入户的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供用热合同关系,此时物业公司代收包烧费也不符合规定。 业主能否要求开发商与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1. 开发商方面:开发商不让办理入户手续,已构成违约。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房时间、条件等内容。开发商违反约定,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入户,可能给业主带来诸多损失,比如额外的租房费用、预期商业经营收益的损失等 。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业主可以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因无法入户产生额外费用的凭证(如租房合同、租金支付记录)等相关证据,通过与开发商协商、向住建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自己的赔偿权利。 2. 物业公司方面:物业公司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收取物业费、包烧费,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已收取的不合理费用。如果因为物业公司的强行收费行为,给业主造成了其他损失,比如因资金被占用导致的经济损失等,业主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同样,业主需要保留好物业公司收费的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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