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某乡镇小学的副校长见校文印室需要人,就介绍自己的残疾儿子进去工作。副校

代码诗人 2025-03-29 18:23:40

江苏淮安,某乡镇小学的副校长见校文印室需要人,就介绍自己的残疾儿子进去工作。副校长退休后,儿子被学校无故辞退。儿子不服,把学校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2022年,陈副校长要退休了,他收拾东西带着自己的儿子陈梁(化名)搬离了学校宿舍,这里是他工作和生活了大半辈子的地方,同时也是自己的儿子工作的地方。 原来,陈梁一出生就身患残疾,双腿无法站立。在父母的帮助下,陈梁读完了高中,然而高中毕业后,陈梁因为身体问题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此时,父亲老陈正在某镇小学工作,在了解到学校的文印室缺少一位工作人员时,他有点心动了,虽然他有点抹不开脸面,但是他很想为儿子争取一下这份工作。 因为陈梁虽然身有残疾,但是智力正常还读完了高中,并且对电脑的操作也比较熟悉,这份工作对于陈梁来说非常合适。 老陈为了孩子的工作,选择豁出了脸面。最终,在残联的帮助下,校领导班子开会商议后,认定陈梁能胜任文印室的工作,同意陈梁入职学校的文印室。 由于陈梁行走不便,而当时又正好住在学校的职工宿舍里,考虑到陈梁的身体情况,学校特许陈梁可以在宿舍用电脑工作。 有了合适自己的新工作,陈梁非常珍惜,不管工作多少,每天都会认真把自己手头的工作做完。工资虽然少,但也是他辛苦赚来的。 这一工作就是十几年,直到父亲老陈退休。退休了自然就不能再住在学校宿舍了,于是老陈便收拾东西回老家了。陈梁需要人照顾,自然只能跟着父亲回老家生活。 好在他的工作是可以在网上操作的,因此当时陈梁也并未他想,回到家以后还是照常使用网络来为学校工作。 然而仅仅过去了一年左右,2023年的某一天,陈梁发现自己平时工作使用的网页登录不上去了,才发现密码已经被人改掉。 陈梁打电话到学校联系,才发现自己被辞退了,工作了十多年突然被辞退,陈梁有些手足无措,不知道怎么办才好。 他想要学校给一个说法,校方却没有任何态度,无奈之下,陈梁只好诉诸法律,想要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审中,校方辩称,当初招用身有残疾的陈梁是看在他父亲的面子上,因为陈梁父亲当时是学校的副校长,而且给陈梁发放的是劳务费,并不是工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此外,校方还指出,陈梁从未到学校的文印室工作过,因此帮学校用电脑工作只能算是为学校劳务。最终,一审判决陈梁败诉。 虽然一审败诉,但是陈梁还是不服,他寻求了法律援助。二审经过调查,认定了以下事实: 1、当初聘用陈梁后,双方虽然没有确定劳动合同,但是明确了陈梁具体的工作内容,并且约定工资为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校方虽然没有每月按时为陈梁发放工资,但是学校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都是同样享受的。并且在2019年时,学校还开始为陈梁缴纳社保。 3、虽然在十多年的工作时间内,陈梁并没有到学校的文印室去工作,但是这属于当初照顾陈梁的特殊约定。并且陈梁是在学校的宿舍里工作,也属于在学校的内部工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虽然当时双方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学校有口头交代给陈梁具体的工作任务,并且双方也口头约定了工资标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口头形式也是合同。 2、《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陈梁和学校当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陈梁需要每天完成一些规定的工作,而学校则支付工资给陈梁,这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3、《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在学校更改密码之前,陈梁一直在正常为学校服务,不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并且就算工作内容有变动,学校也没有提前三十日告知陈梁。 4、《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学校单方面辞退陈梁,并且没有给陈梁任何补助,这样放做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应当要给与陈梁部分经济补偿。 最终,二审判定陈梁和学校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校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赔偿陈梁6万元的损失。 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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