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贾某和吴某是亲戚,因为修路砍树的原因,贾某和吴某商议把砍下来的树枝送到

代码诗人 2025-03-29 20:20:16

云南大理,贾某和吴某是亲戚,因为修路砍树的原因,贾某和吴某商议把砍下来的树枝送到吴某家作柴火。吴某欣然同意。可没想到,就在送柴火过程中由于超载,导致贾某被扣在了三轮车下面后死亡。事后交警认定是贾某超载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贾某负全部责任。但贾某家属不服,把吴某一家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6.5万余元。 (来源: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原来,是当地因为修路的原因,贾某家的一些梅树要被砍了,所以贾某就和吴某商量,把一些多余的树枝送到吴某家里做柴火。 吴某当然是乐意的,而且热心肠的贾某在修树当天还借了丁某家一台三轮车,方便往吴某家运柴火。 可是就在贾某往吴某家运柴火时,走到一个上坡的路段,因为车子没办法上去导致溜车撞到了侧面的墙上,车子直接侧翻,把贾某压在了车子下面。 跟在旁边的吴某看到此情形,赶紧拨打了120,可不幸的是,贾某还是因伤重抢救无效而亡。 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也介入了,经过交警认定,贾某驾驶的车辆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并且其超载后也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贾某在此事故中应承担全部责任。 可贾某的家属不干了,说贾某往吴某家里送柴火属于义务帮工,而吴某作为被帮工人是受益者,应当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吴某既没有为贾某提供有效防护措施,也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因此吴某对此负有一定的过错。 因此请求吴某赔偿其因贾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65990.2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所谓义务帮工,是指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方面的需要,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它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 具体到本案来说,贾某基于亲戚关系,向吴某赠送柴火,还帮忙送到家,其行为符合义务帮工的定义,真正体现了助人为乐的优良品质。 在贾某因帮工活动受到损害后,吴某积极拨打电话进行请求,对此吴某没有过错,不应适用过错原则确认本案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吴某应对贾某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当地的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死者家庭情况,法院酌定吴某赔偿贾某家属8万元,扣除之前已经支付的3万元,应再支付5万元为宜。 但贾某家属不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又提起了上诉,这次贾某的家属说: 1.当天是吴某坚持要贾某把柴火拉到其家中,吴某自己说自己带孩子不方便,请求贾某把柴火拉运过去。 2.对于持有C证的贾某来说,其有一定的驾驶经验,具有驾驶三轮车的芦柑,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超载超重,加上路坡太陡,才导致翻车。 在义务帮工关系中,吴某作为被帮工人是受益者,应当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环境的防护措施,因此吴某在贾某这次事故中负有过错。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贾某无偿帮助吴某将柴火拉回家,途中发生事故,一审认定本案为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符合实际。 根据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来看,贾某驾驶三轮车与其准驾车型不符,并且超载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 事故发生后,吴某积极拨打急救电话,并喊人救治伤者,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贾某家属主张判令吴某承担70%的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属于义务帮工关系,判令吴某向贾某家属再支付5万元,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贾某家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对此,您是怎么看的呢? 关注@胡萝卜说法,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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