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女子晚上入住酒店,男同事违规办卡进入房间意图侵犯。女子激烈反抗并趁机逃出房间,在走廊内呼救,结果因极度紧张晕倒。对方不愿收手,来不及穿衣服就要把女子拖拽回房间,结果发现房间门关上。岂料,对方竟赤身来到前台,再次顺利办卡。事后,女子对酒店的行为无法理解,将酒店告上了法庭。
(案例来源:大象新闻)
据大象新闻3月27日发布,女子刘某22岁,根据公司的安排,与50多岁且已婚已育的杨某一同出差,当晚,两人在酒店办理了入住手续。
因为吃饭的时候喝了一点酒,刘某感到有些头晕,回到酒店洗漱后,刘某便上床休息。
正睡得迷迷糊糊中,刘某感觉身上痒痒的,猛然惊醒才发现,是杨某正在脱自己的衣服。
刘某大吃一惊,两个人分明是两个房间,杨某怎么会出现在这里?刘某先是快速从床上起来,却遭到杨某的围追堵截,好不容易找准机会从房间里跑出来,结果因为极度紧张、恐惧,刘某晕倒在走廊里。
杨某光着身子追到走廊,见刘某已经晕倒,准备将刘某拖拽回房间。结果却发现,房间门在他们出来的时候已经关上了。
让人没想到的是,杨某竟然就这样没穿衣服,大摇大摆的来到前台,再次办理了房卡,将刘某带进了房间里。
刘某清醒之后,面对杨某的侵犯坚决抵抗,最后杨某未能得逞。
酒店未经许可,就两次给他人办理房卡,差点导致自己被侵犯,刘某对此耿耿于怀,可酒店方面,却一直没有给一个说法。无奈,刘某将酒店告上法庭。
刘某所依据的,正是《民法典》第1198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酒店在没有经过刘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没有查明刘某与杨某的关系,就给杨某办理了房卡。作为经营单位,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第一,对于所犯下的罪行,杨某声称是因为喝醉了酒,神智不清晰。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醉酒形态,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
醉酒主要包括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类情况,而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障碍的范畴,故一般按照《刑法》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具体到本案,杨某作为公司的职员,精神方面自然不存在任何的问题,更不会患有精神类的疾病,单单是依靠醉酒的理由,是无法逃避刑事责任的。
第二,刘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刘某遭到杨某的侵犯,精神上受到很大的刺激,并因此患上了抑郁症,影响了正常的生活与工作。故刘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经过调解,涉事酒店赔偿了刘某2000元。
刘某感觉有些少,你怎么认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