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未成年女孩遭到4名男子侵犯。女孩家属报案后,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家属多方维权才争取到案件重启调查。两年后,这几名男子均被判刑。然而女孩的家属认为,正是因为办案民警不作为,才导致这几名男子差点逃脱法律的制裁,于是控告民警渎职,可检察院却认为民警无罪。 (来源:新京报) 据悉,在2021年夏日的一天,12岁女孩小慧与4名男子一起外出游玩。然而在几人到达目的后,这4名男子却对小慧作出了侵犯行为,导致小慧的身心遭受严重创伤。 小慧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家人,家人们带着满腔愤怒向警方报了案。可谁曾想,民警竟然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拒绝立案。 “我们明明有证据,为什么不立案?”小慧的叔叔武某对此感到十分愤怒。 同时,武某深知多耽误一天,证据就越难找寻,因此他抓紧时间为小慧去复议、复核,打算为小侄女讨回公道。 经过武某不懈的努力,案件终于迎来了转机。在2022年初,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案件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那4名男子早就订好了3家宾馆,打算在出游途中对小慧实施侵犯。而这3家宾馆都是管理比较松懈的,不会登记顾客信息。由此可见,这4名男子是早有预谋。 之后,公安机关将4名男子抓捕归案,不久后便移交至检察院。可是2022年4月,检察院却对其中2人作出了不予批捕处理。 武某不服,他认为这几人都有侵犯小慧的事实,为了让这些嫌疑人被绳之以法,武某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 2023年4月,法院判决4名男子有期徒刑6年至15年不等,并赔偿小慧12.6万元。 后小慧的家人将3家宾馆告上法院,索赔法院105万元。 法院认为,3家宾馆的确存在过失,导致小慧遭受侵犯,但宾馆只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并没有侵犯小慧的责任,故每家宾馆应赔偿小慧5000元。 案件审理结束后,小慧的叔叔武某突然想起来,差点把当初决定不予立案的民警给漏了。他认为该民警根本没调查清楚就武断地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这显然属于不作为。 因此,武某向相关部门控告了涉事民警,希望将他们绳之以法。 可是检察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民警不构成犯罪,故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有不少网友认为:涉事民警已经构成了渎职罪,必须严惩。 那从法律角度来看,办案民警是否构成渎职罪呢? 其实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渎职罪这个罪名,它其实是一些罪名的统称。包含了: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本案中,民警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自作主张认定没有犯罪事实,这显然是玩忽职守。 《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到底该如何区分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呢? 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事项的行为。 可是民警本来就是负责这种刑事案件的,他们是有权处理的,只是并不乐于去处理或者没有仔细去处理就武断的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因此,民警的行为更加符合玩忽职守罪。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案中,民警既然构成玩忽职守,为何不按照犯罪处理?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本案中,小慧被4名男子侵犯已经成为事实,民警没有认真立案调查,并没有产生任何新的损失,故不符合犯罪的条件。 不过,民警不予立案的决定,使得小慧及其家人受到了心内的煎熬,以及奔波劳累,产生了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就民警的不作为行为,还是应当予以处罚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目前,所有与小慧被侵犯这起案件有关的办案民警,检察官以及其领导干部等共计12人,均被处分,甚至被调离了公安系统。 对此,您怎么看?
甘肃,一未成年女孩遭到4名男子侵犯。女孩家属报案后,警方以“无犯罪事实”为由,决
雷雷说趣
2025-03-30 13: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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