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人太甚!”山西高平,一女子开车差点与一男司机的车相撞。事后女子发圈辱骂男司机

雷雷说趣 2025-03-30 17:01:21

“欺人太甚!”山西高平,一女子开车差点与一男司机的车相撞。事后女子发圈辱骂男司机,认为男司机不会开车。男司机得知后找女子理论并报了警,谁知女子突然亮出了身份,原来她是司法局的,她还当场让男司机自报家门。男司机见女子以权压人,便将此事进行了曝光。事后,相关部门确定女子系司法局的人,目前已经停职处理。 (来源:大皖新闻) 事发当天下午5点30分左右,涉事女子开车行至一个岔路口,随后拐进长平西街,然后向东行驶。 男司机小李的车正好与女子的车交汇,小李担心会碰到,于是立即踩下刹车,可谁知女子突然掏出手机进行拍摄。 小李不知道是谁对谁错,下意识倒车准备让女子先通过。结果对方没有走,反而拿出手机开始拍录视频。 小李不想和对方有过多纠缠,于是让开路后从女子的车头前方处绕行了过去。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没想到晚上6点30分左右,小李的朋友突然发来信息,称有人在朋友圈辱骂小李。 小李一看截图信息,发现正是下午的那名女子。小李实在咽不下这口气,晚上7点左右前往派出所报了警。 之后,女子被警方传唤至派出所,民警本打算调解,但女子到场后态度依旧嚣张。后民警在登记个人信息时,发现女子是司法局的,而女子突然威胁小李,并询问小李的家庭情况。 民警见状立即要求女子向小李道歉,可女子非但不道歉,还满不在乎地说让小李去起诉。 在离开派出所时,女子再次对小李进行辱骂,言语不堪入耳。 3月29日,该女子来到小李的社交平台私信辱骂,还叫嚣着:“我是局里的,不怕事,你一个外地来做生意,靠网上讨饭的。” 小李见女子如此侮辱,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将此事进行了曝光。 3月30日凌晨,当地司法部门迅速发布情况说明: 第一,女子的确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员; 第二,已对女子作出了停职处理。 那光停职就行了吗?难道没有其他处罚? 首先,女子与小李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二人只是会车时差点相撞,这并不算什么事。 可是女子却上纲上线,硬是要将事情闹大,甚至还在自己的朋友圈以及小李的社交平台辱骂小李,这显然是女子的不对,属于无理取闹,无事生非。 由于女子是在网络公共空间无理取闹,对小李进行辱骂、威胁,所以女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从上述规定来看,小李至少要面临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除非小李选择了原谅。 其次,女子是司法局的工作人员,那么就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 可是女子却不顾形象和影响,公然辱骂小李,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 的规定: 公职人员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因此,光对女子进行停职处分是不够的。女子的身份代表着司法局的脸面,而女子作出如此恶劣的行为,无疑是在打司法局的脸,且使得司法局的公信力降低,希望相关部门对女子作出适当的处罚。 再次,小李遭到女子的威胁和辱骂,使其人格权受到了侵害。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小李有权要求女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最后,公职人员的身份绝不是违法违规的“护身符”,每个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 像女子这样的公职人员,不仅没有树立一个榜样的形象,还公然违法,这样的公职人员无疑是公职队伍中的du liu,应当予以清除处理。 对此,您怎么看? 关注@法律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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