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车行花30万购买一辆二手宝马,跟商家一再确认无重大事故、无泡水等,双方签订协议。然而,男子在懂车的朋友提醒下,还是发现了该车曾出过全损的重大事故。男子要求车行退一赔三,车行却矢口否认,法院会如何判罚? 孟广山(化名)是一位年轻的贸易从业者,为了彰显自己的实力,也为了能给客户留下更好的印象,购置一辆上档次的车成了他的当务之急。 孟广山对宝马品牌情有独钟,然而新车那高昂的价格却让他望而却步。这时,朋友给他出了个主意:购买一辆车龄三五年的二手车,性价比最高。 这类车款式不至于太过陈旧,前几年的折旧率高,能省下不少钱,而且车辆刚刚度过磨合期,正是状态稳定的时候。 心动的孟广山开始在网络上四处寻觅,对比了无数车型和价格后,他来到了二手车商聚集的市场。 在市场里转了好几圈,他的目光最终被王瑞凯(化名)店里摆放的一辆宝马车吸引住了。那辆车外观看起来款式较新,保养得相当不错,里程数也不多,车内的内饰崭新,一看就知道原车主十分爱惜。 车商王瑞凯眼尖,一眼就看到了在车旁驻足的孟广山,立马热情地迎了上去。他滔滔不绝地向孟广山介绍这辆车的优点,还带着孟广山进行了试乘试驾。 孟广山对车辆的行驶感受十分满意,但他心里还是有些担忧那些肉眼看不见的问题。王瑞凯似乎看穿了他的心思,不仅在现场信誓旦旦地保证车况良好,还在微信聊天中多次向孟广山确认。 王瑞凯表现得极为诚恳,主动提到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难免有些小刮擦,还坦言这辆车有过两次小事故,更换过车大灯,因为车门被剐蹭出了底漆,所以对全车进行了喷漆。 孟广山查看了王瑞凯提供的车辆检测报告,上面显示车况一切正常,这才稍稍放下心来。 之后,双方顺利签订了购车协议。协议中明确注明:该车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售价30.3万元,同时还标注了车架号。 签订协议当天,孟广山满心欢喜,通过微信向王瑞凯转账了29.8万元现金。之后,王瑞凯也配合孟广山完成了过户手续,将车辆的大绿本交到了孟广山手中。 孟广山开着新车兴冲冲地回了家,迫不及待地叫来一位懂车的朋友帮忙检查车况。朋友打开后备箱的那一刻,脸色瞬间变得凝重起来。 他发现车辆的白车身竟然有切割和焊接的痕迹,极有可能发生过重大事故。孟广山的心猛地一沉,忐忑不安地将车开到了修车店。修车师傅将车辆举升后,无奈地告诉孟广山,车辆底盘损坏严重,显然经历过严重的交通事故。 孟广山赶忙查看车辆的维修记录,这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原来这辆车在一年前发生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已经认定为全损车。 也就是说,当时车辆的定损金额超过了车损险的投保保额,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额赔偿后,将车收走。而二手车商王瑞凯却以极低的残值从保险公司购得这辆车,经过维修翻新后,当作正常车辆对外出售。 孟广山怒不可遏,当即通过微信联系王瑞凯,可王瑞凯却对重大事故一事矢口否认,坚决不承认自己的欺诈行为。 双方多次协商都毫无结果,孟广山深感自己的信任被无情践踏,最终,他将王瑞凯告上法庭,要求王瑞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瑞凯在签订《买卖合同》及前期沟通中,承诺案涉车辆无水泡、无事故、无火烧,仅有两次小事故并告知两次理赔记录,故意重大事故。 对影响购车决策的重大事故,王瑞凯不仅拒不告知,反而故意误导和欺骗孟广山,使其基于对其信任而陷入错误认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限制孟广山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使其因之蒙受损失,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判决王瑞凯退还孟广山购车款30.3万元,并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王瑞凯不服,主张孟广山未遭受实际损害,惩罚性赔偿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信息来源:滁州中级法院)
男子在车行花30万购买一辆二手宝马,跟商家一再确认无重大事故、无泡水等,双方签订
龙探长
2025-03-30 23: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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