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将昏迷患者接回,再次就诊死亡,谁担责? 清晨的某市医院,一行人的突然到来,打乱了平静的急诊大厅。 患者为一满身酒气深度昏迷之成年男性。体格检查脉搏较快,血压呼吸如常。初步诊断为酒精中毒,平车推入病房,给予盐酸纳洛酮等进行护胃、催醒,补充葡萄糖促进酒精代谢等对症处理后,家属自行将尚处昏迷状态的患者接回家。也许患者此种情形屡有发生,家属习以为常,具体情况不得而知。 14时左右,患者因意识丧失半小时,再次前来就诊,紧急送入抢救室。此时患者已四肢冰冷,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口唇发绀青紫,心音消失,左侧胸部左下壁可见3cm*3cm青紫。医生回天乏术,14时6分宣告死亡。后经尸检确认,患者系饮酒后意识障碍,引起气管、支气管呕吐物堵塞性窒息伴吸入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致亡。 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起诉至fayuan,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4万余元。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饮酒过量,昏迷18+小时伴呕吐,深昏迷,压眶反射消失,属急性重度酒精中毒。医方未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及可能出现的病情变化及注意事项,未履行告知义务。误导家属在不明进一步处置的情况下自行将患者在昏迷状态接回家中,导致患者死亡,院方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一审认定,医院承担30%的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患方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医生应该考虑到患者有误吸呕吐物的可能,只需进行必要的检查或留院观察,就可以避免患者死亡的结果,医院的过错明显起了最致命的作用,故其原因力至少应是同等原因。医方认为患者的死亡原因系其家人擅自将患者自行带离医院,导致患者误吸呕吐物窒息死亡。医院在本案中的瑕疵仅是缺乏留观记录,与患者的死亡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纵观此案例,该医院急诊科明显经验与责任心不足,这种酒精深度昏迷患者,最大的风险来自于:呕吐物误吸致窒息;中枢抑制到呼吸停止而死亡;酒精性肝衰竭。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用纳洛酮至患者清醒,催吐减少酒精持续入血。保护胃防止消化道出血,保护肝减少肝损坏。持续泵纳洛酮,防止再昏迷发生窒息,必要时气管插管保护气道。如家属不配合,必须签字告知,绝不能让患者在昏迷状态下出院。 该患者的死亡也再次警醒大家,过量饮酒有损健康,切莫贪杯。
家属将昏迷患者接回,再次就诊死亡,谁担责? 清晨的某市医院,一行人的突然到来,
文恩生活
2025-04-01 11: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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