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妹俩与姐夫一同去给母亲扫墓。姐夫负责挂青纸,姐姐忙着烧纸钱,她则在坟前仔细摆好了供品。谁能想到,坟头塌陷了,两边的石柱也一下子倒了。三人赶忙躲,结果姐夫动作慢了点,撞到姐姐,姐姐左手骨折了。医生说,至少休养一两个月。姐姐说:“当初买墓地花四千多块钱,管理方说能用二十年,才过了七年就塌了!”姐姐想让施工方赔偿三万,可对方只肯赔两万,姐姐这下不知道该咋处理了。 (来源:重庆天天630) 3月31日一大早,张女士和姐姐、姐夫带着准备好的祭品,上山去祭奠母亲。 三个人各自拿着祭品到了母亲的坟前。姐夫忙着挂青,姐姐忙着烧香,张女士则在一旁摆放供品。 正在忙乎的时候,突然“砰”的一声巨响!碑帽掉了下来,两边石柱紧接着就坍塌了。 三人吓得都向四处躲闪。姐夫一个不稳,一下子就把姐姐给扑倒在地上了。 姐姐不小心被姐夫碰了一下,脚下一滑,整个人顺着斜坡溜了下去。 她本能地伸手一撑,只听“咔吧”一声脆响。 啊呀!姐姐疼得叫出声来,张女士赶紧上前搀扶,可惜已经来不及了。 姐姐的手腕明显伤得不轻,连动都不敢动,却还强撑着说,不碍事,别大惊小怪的。 处理完母亲的墓碑后,她们马上联系了陵园工作人员,请人来把损坏的墓碑重新修葺好。 等把母亲墓地的一切都收拾妥当,张女士这才陪着姐姐赶往医院看伤。 经过拍片检查,医生确诊姐姐左手腕骨折,光是治疗费就花了好几千块钱。 医生再三嘱咐,大姐这手伤得静养个把月才能痊愈。 一听要休养这么久,三兄妹都沉默了。 原本是去给母亲扫墓的,谁能料到会摊上这种倒霉事,心里那股子窝火劲儿就别提了。 大姐越想越来气,当初置办墓地时,管理处的那些人不是信誓旦旦说能用二十年吗?才第七个年头就出岔子,像话吗! 张女士依稀记得,母亲2018年开春下葬的,这块墓地花了四千多块钱从墓园买的。 当时说得天花乱坠,保证二十年使用不会出问题。结果七年不到,墓碑说倒就倒,这不是存心糊弄人吗? 大姐实在咽不下这口气,非得找墓园讨个说法不可。 姐妹俩找来记者,就想让大伙儿给评评理,把事情弄个明白。 张女士的大姐说,这回手臂骨折,看病花销不小,工作也耽误了,要求墓园赔偿医药费、调养费和误工费,合计三万块钱。 记者前往墓园了解情况时,管理人员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这事不归我们管,你们直接找施工队吧。” 施工负责人,余先生接到询问后明确:“要是我们的责任,肯定不会赖账。大家都是熟人,只要要求合理,我们一定负责。” 但当张女士提出3万元赔偿要求时,余先生当场拒绝:“最多只能赔2万,这个数已经是我们能接受的极限了。” 当初,说好墓地能用20年,现在才7年就出问题,工程质量有问题! 张女士据理力争,这笔赔偿款你们必须承担。 余先生却另有说法,就算施工有点小毛病,可要不是有人使劲推墓碑,它也不可能自己倒啊。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协商陷入僵局。张女士最后表示:“既然谈不拢,我只能找相关部门来处理了。” 从法律角度分析,这件事该如何定性? 如果墓园施工方存在偷工减料、违规操作的行为,这已经不仅仅是商业失信问题,更是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恶劣行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逝者家属的合法权益,还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影响,实属有悖人伦。 《民法典》第8条,从事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余先生已表态,墓碑倒塌很可能源于施工质量不过关,既未做好加固措施,也缺乏安全风险评估,明显存在过失。 既然收了钱,就该把事办好,这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 墓地倒塌确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相关责任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方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当事人可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等情形。 墓地管理方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1. 所涉事件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2. 已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和举证责任。 只有在上述条件全部满足的情况下,管理方才可依法免除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管理方无法提供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就应依法对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1252条,因建筑物、构筑物等存在质量缺陷造成倒塌事故的,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本次事件而言,若经调查证实事故确系施工方操作不当所致,那么施工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张女士进行相应赔偿。 张女士原本是去祭拜母亲,却遭遇意外,确实令人感到同情。不过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需要涉事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有部分网友表示,施工方提出的两万元补偿方案已经展现了诚意,认为这个数额较为合理。 那么,各位认为张女士家属提出的三万元赔偿要求是否合理呢?
重庆,姐妹俩与姐夫一同去给母亲扫墓。姐夫负责挂青纸,姐姐忙着烧纸钱,她则在坟前仔
博仑有意思
2025-04-03 21: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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