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好几遍厦门中院的两份行政判决书,越看越为司法机关执法统一性感到担忧。
原因无他,皆因同一法院对同一事实的认定出现的偏差,处罚时不考虑或者说故意不考虑案件因果关系;以及执法标准不一。
告状的要拿这个案子当经典案例,办案的太粗糙。如果按统一标准,告状的“收获”一份处罚,也是正常。
不正常的是,告状的晒警方调查笔录,这可是当事人签字画押的国家机密,司法机关各种理由推诿不处理,会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效应。
比如说,我这里有全套案卷,如果去厦门游玩的时候,都仿效告状人,马马虎虎打个码晒到网上,厦门警察说这是违法,可这个案例又算什么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前面的警察认为不违法,后面的定违法,这怎么说得过去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