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25岁女子被前男友纠缠,后来直接被男友结束了生命,女子父亲为了给女儿讨

重瓦下庆 2025-04-06 09:55:08

山东济南,25岁女子被前男友纠缠,后来直接被男友结束了生命,女子父亲为了给女儿讨公道,就把女儿一直存放在殡仪馆,以便找到证据,一直持续到二审,女子的前男友终于被判死刑,而女子也在殡仪馆存放了5年,当她的父亲准备将她火化时,竟然被告知要交近40万的保存费。

据大象新闻的报道,刘女士的不幸发生在2020年,她的前男友结束了她的一生。

那时刘女士知道前男友是一个人品有问题的人,她也及时止损,结束了和前男友之间的关系。

可感情的事哪能说断就断,即使刘女士狠下心不和前男友联系,可前男友却一直纠缠着她,他扬言不会轻易放过刘女士。

刘女士只当是前男友意难平,时间会抹平他们之间的感情,她只能慢慢地疏离前男友。

她的态度告知了前男友一切,这也惹怒了她的前男友,她的前男友冲到她面前,结束了她的生命。

刘女士的离世,给她的父亲刘先生,以及她的家人带来了沉重的打击。

特别是刘先生,他始终不敢相信女儿离世的事实,他的女儿才25岁呀,正是风华正茂的年龄,她有大好的前程,可就这样凋零了。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让刘先生经常彻夜难眠,他决定要为女儿讨回公道,即使对方不给钱补偿,他也要让女儿的前男友付出代价。

他只要一个结果,那就是女儿的前男友,犯了故意杀人罪,得判死刑。

可他追求的这个结果,持续了5年时间,这5年来,为了保留证据,他一直将女儿存放在殡仪馆,没有火化。

一审判决之后,刘女士的前男友并没有被判马上执行死刑,刘先生就上诉,二审中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刘先生终于为女儿讨回了公道,刘女士的前男友被判了死刑。

刘先生看到这个审判结果,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却徒增了刘先生的悲伤,女儿的前男友终于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可是他的女儿却再也回不来了。

他又到殡仪馆看望女儿,女儿已经5年没有入土为安了,现在事情已经有了个结果,也是时候让女儿入土为安了。

他就挑了个日子准备火化女儿,他要为女儿办一个体面的葬礼,好让女儿放心上路。

可当他跟殡仪馆说,要火化他女儿时,殡仪馆却告诉他,他女儿的存放时间是5年,5年的费用要将近40万的保存费。

听了这句话,刘先生愣在了原地,40万呀,他哪里找这笔钱过来,这几年期间,为了给女儿讨公道,他四处奔波,都没有好好工作,他哪里还有钱。

如今女儿的前男友也被执行死刑了,他也没有什么钱,刘先生是真的拿不出这笔钱来。

如果拿不出这笔钱来,他女儿依然不能火化,这到底该怎么办呢?

在本案中,刘先生的女儿是被前男友剥夺生命的,她前男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刘女士只是和前男友有感情纠纷而已,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前男友就要剥夺她的生命,这行为是很恶劣的,他被判决死刑,是罪有应得。

这种情况下,刘先生女儿的存放费,应当由他女儿的前男友承担。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现在如果她前男友家属拿不出这笔钱,这就真的很难处理。

除此之外,刘先生的女儿存放在殡仪馆,是为了方便取证,所以有的人认为,刘先生女儿的存放费应当由取物证的人出。

但是如果刘先生没有证据,或者找不到合适当的理由,那么应当由他自己来承担这笔费用,因为他把女儿存放殡仪馆,这本来就和殡仪馆构成了合同关系,他应当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殡仪馆毕竟也付出了成本,他收取相应的费用也是应该的。

那么你认为刘先生女儿的存放费,应该由谁来支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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