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60后大妈驻颜有术,冒充30多岁的女儿与多名男子相亲,并向多名男子借款逾百万元。多名男子将大妈的女儿告上法庭后,均因女儿不知情而被法院驳回诉求。目前,女儿因发现大妈疑似又在用自己的身份借贷,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受骗。网友们质疑称:“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来源:重庆天天630)
李大妈出生于1960年,早年与第一任丈夫生育了女儿李女士。与前夫离婚多年后,李大妈再婚并又与再婚丈夫生育女儿。
李大妈第二个女儿出生时,大女儿李女士已经18周岁。但李大妈第二段婚姻也是以离婚收场且2015年其经营的公司也倒闭。
2021年,已经离异单身的李大妈因平时爱美容养颜,一般看不出来其实际年龄,其便开始以李女士的名义与多名男子相亲。
虽然此时李大妈已经61周岁,但因其保养的好,其以自己是80后、名牌大学毕业生为由,分别相亲认识胡先生、王先生。
因李大妈能言善辩、兽解人意、且将自己包装得无可挑剔,其分别获得了胡先生、王先生的信任,并以投资为由,分别向胡先生、王先生借款60.5万元、54万元。
后因李大妈迟迟不能还款,胡先生、王先生开始怀疑其身份。得知李大妈实际是60多岁的大妈后,胡先生、王先生拿着借款合同分别将“借款人”李女士告上法庭。
这时胡先生、王先生才知道,上当受骗的人还有很多,有被借走几万、也有被借走十几万元的,且均已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李大妈承认以女儿的名义向胡先生、王先生等人借钱,但不承认以女儿的身份与他人相亲。至于债务问题,按法院判决履行义务,并承诺不会再用女儿名义去借钱。
然而,平时没怎么与李大妈来往的大女儿李女士却表示,母亲李大妈以前也这样说,但实际情况是李大妈还会继续这样做。
目前,李女士因发现母亲李大妈疑似又在用自己的身份向他人借贷,主动联系媒体并希望通过媒体提醒大家不要上当受骗。
李女士还表示,因李大妈用其身份证借贷,到现在还有几起诉讼在法院审理当中。
1,为什么王先生、胡先生等人会败诉?
首先,大家要先搞清楚一点。即不论当事人以任何理由向对方借钱,从民法上讲,借贷双方均是属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李女士不认识胡先生、王先生等人,借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胡先生、王先生手上的借款协议对其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借款协议对李女士没有法律效力,并不代表李大妈不用返还所得钱款。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简单来说,因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利益,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即钱全部是被李大妈取得,李大妈负有返还的义务。
以上就是法院判决李女士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的原因所在以及所对应的法律依据。
2、李大妈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使用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等手段;三是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
具体而言,如果李大妈一直没有与胡先生、王先生等人见面,只是以女儿的名义与胡先生、王先生在网上交往,那么李大妈就是使用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手段。
可问题是李大妈是经常出现在胡先生、王先生等人面前,并经常到二人的经营场所与其互动,这就要先证明李大妈一开始是以女儿李女士的名义,与二人认识的了。
也就是说,如果李大妈只是用女儿的身份证向他人借贷,就属于民事纠纷。如果李大妈从始至终是以李女士的身份介绍自己,且其借款的理由根本就是子虚乌有。那么李大妈的行为就构成诈骗罪,其从胡先生、王先生手中得来的钱就是犯罪所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并处罚金。
第64条同时还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换句话说,如果李大妈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且其犯罪所得会被全部追缴。
3、有网友表示,通过胡先生、王先生等人只能起诉维权来判断,估计李大妈一开始时就巧妙避开了构成诈骗罪的风险。
对此,大家有不一样的看法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