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男子找包工头讨要劳务费,包工头以他没有拿到钱,拒绝支付,并用言语刺激男子。男子无法忍受,与包工头发生厮打、辱骂后,因为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猝死。事发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殴打他人,对包工头作出了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一审法院又判包工头承担70%的责任,包工头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这样判! (来源: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是一名70后,平时靠承接一些小工程为生。 2024年5月30日下午,工人杨某找到张某,追问张某什么时候把工资给他。张某辩解说,他没有拿到钱,希望杨某缓一缓。 杨某不相信,和张某发生争执,继而互相辱骂、殴打。 张某意见: 1、杨某与他发生争执后,追着他,先后捡起地上的木条朝他挥动,他为了防止被杨某打伤,把杨某手中的木条折断。 后来他找准机会逃脱,杨某仍不肯放弃,从始至终,杨某都是处于主动地位,他只是正当的防卫,没有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张某的说法,他是正当防卫,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了,这只是张某单方面说辞,到了法庭上,每个人都会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陈述。) 2、关于杨某的死亡,他主观上没有过错,杨某的死亡与他也没有因果关系,而且一审中的鉴定报告载明: 杨某的死亡诱因并不排除运动、饮酒、吸烟、精神紧张、过度疲劳、争吵和斗殴等。 同时鉴定报告指出,杨某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7mg/100mL。 张某认为,一审法院判他承担70%的责任太重了,杨某猝死和他没有关系,法院不应该判他承担责任。 杨某家属意见: 1、杨某和张某因为追索劳务费的原因发生口角后,双方互相辱骂、殴打,后杨某倒地,经医疗机构现场抢救未果死亡。 这些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张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承认了,他用言语刺激杨某,他看到杨某特别生气,没有采取安抚措施,接着又和杨某互殴。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家属认为,张某存在过错,且张某的行为与杨某的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张某承担70%的责任(合计赔偿27万余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3、张某说他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站不住脚。 张某拖欠杨某工资,杨某找到他,他不仅没有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反而主动挑衅、刺激杨某,与杨某互相辱骂并用拳头殴打对方。 张某不是在制止不法侵害,他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张某所谓的“正当防卫”不能成立。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张某主动挑衅,接着又与杨某发生厮打,谈不上制止不法侵害) 鉴定结论: 杨某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争执、情绪激动可为死亡诱因。 法院意见: 虽然杨某是因为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的心源性猝死,但现场目击证人以及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 张某与杨某发生争执后,没有冷静处理,反而与杨某互殴,并使用刺激性语言攻击杨某。 张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且张某的行为与杨某的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张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杨某上诉请求。 关注@蚂蚁说法 关注时事新闻和法律
新疆,男子找包工头讨要劳务费,包工头以他没有拿到钱,拒绝支付,并用言语刺激男子。
小蚂蚁评事
2025-04-07 09: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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