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8日,某甲公司法人杨某和与某丙公司法人张某甲签订合作协议,由某丙公司出资、筹资,帮助某甲公司上市,某甲公司转移公司51%的股份至某丙公司。协议签订后因矿产品市场不景气公司无法上市,张某甲要求撤资并由某甲公司归还投资款。张某甲与杨某和商量以某甲公司作为连带责任担保向银行贷款,用于矿山运营和归还贷款。张某甲承诺贷款过程由其负责,杨某和配合并承担办理费用,杨某和同意并要求张某甲退回所持云龙县某某公司51%股份。
2014年10月中旬,张某甲安排员工高某琴与时任**银行白塔支行客户部经理翟某对接,说明要购买、转让两家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银行白塔支行贷款,翟某和客户经理赵某将之前认识的被告人王某击介绍给高某琴。后高某琴和杨某和安排的其公司员工李某凌积极配合向王某击购买两家“某戊公司”,2014年10月30日,王某击将其掌控的两家“某戊公司”分别更名为某丁公司、某己公司,并对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高某琴用张某甲提供的购销合同模板及对应的公司印章制作了20余份购销合同提供给赵某,根据李某凌的要求,王某击明知两家“某戊公司”未发生实际业务,仍然制作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凭证等材料提供给赵某。
张某甲安排高某琴在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水塘村××镇××村、官渡区凉亭村找了三个仓库,将贷款的抵押物铜精矿运到三个仓库内。经调取银行贷款资料证实当时用于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均是品位在29.66%-30.06%之间的“铜精矿”,总质量共计15963吨,单价在8600-10867.88元/吨,总价值超过1.5亿元。(案发后,经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经对白水塘仓库中随机提取的22份样品检测鉴定,平均含铜(Cu)仅为0.081%,铜含量很低,不是铜精矿;经对板桥镇上李其村填埋场随机提取的16份样品检测鉴定,平均含铜(Cu)仅为0.082%,铜含量很低,不是铜精矿)
2014年11月至12月,杨某和安排李某凌以某丁公司、某己公司的名义,以张某甲提供的铜精矿为质押物,各向**银行昆明白塔支行提出5000万元授信业务申请。2014年11月20日和12月16日,**银行白塔支行分别向某丁公司、某己公司开具1亿元(敞口金额5000万元,保证金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经其他倒票公司流转调头后提现,最终共计9700万元用于偿还张某甲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甲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某乙商贸有限公司之前在富滇银行白塔支行的贷款。2015年5月20日,白塔支行向某丁公司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该公司无力归还承兑款项,发生银行垫款,最终形成不良贷款。经云南永盛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某丁公司、某己公司向白塔支行申请的两笔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后,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9303.0362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和作为公司法人与张某甲商量贷款事宜,明知某丁公司和某己公司未实际经营,在以两家公司名义贷款时仍然安排员工李某凌配合参与,明知贷款目的和贷款合同载明用途不符仍在多份贷款资料和担保合同签字确认,主观故意明显;张某甲和银行工作人员事前商量申请贷款,银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于某丁公司和某己公司不符合贷款授信条件、贷款材料虚假、抵押物虚假、没有按照申请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并不明知。
这不是传说中的:员工行为,和银行无关嘛?
内外勾结,一起分钱,呆账国家承担
我朋友在的那个银行也是,空壳公司贷款两个亿,给他真金白银500万。后面也是蹲了,追回38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