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为报父母的仇而怒杀人的案例,在清代也非常多。因为清代动不动就有大赦的制度,皇帝大寿、太后大寿、皇帝驾崩(新皇登基),很多人没关几年就被放了出来。被害人的家属遇到仇人,很难控制自己的行为。本文讲一个清代嘉庆年间的案例。
陈东海因故欠下了曹得华之父的钱财,一直没有归还。一天,曹得华之父上门索要,二人发生争吵后,陈东海将曹得华之父杀死,后报官自首,被判处绞监候。但是不久后,嘉庆登基,大赦天下,陈东海就被放了回来。
曹得华知道后,一直愤愤不平,想杀死陈东海。但是清代的法律明确规定,遇赦回家就是清白之身,如果以前的仇人依旧寻仇,要被判处终生监禁。
曹得华只能等待机会。
嘉庆二年十月初五,白莲教义军经过当地,当地群众纷纷躲避。陈东海探查情况,经过曹得华的家门口时,曹得华便叫上儿子曹子金用刀矛追杀陈东海。陈东海见状大惊,跑到邻居廖士富家求救,但是依旧被曹得华父子砍死。廖士富试图劝阻,但是手指被刀划伤。
廖士富得知事情原委后准备报官,但是被曹得华吓阻。曹得华告诉他,自有办法处理这件事情,说罢,就把尸体丢到河里。
第二天,陈东海的老母陈吴氏和陈东海的儿子陈黑子一起外出寻找陈东海,遇到了曹得华。曹得华以为他们准备报官,就假意知道陈东海在哪里,把他们带到了野外,然后将二人杀死,扔到山谷里。
没几天,陈东海的女儿因为一家三口失踪告到县里,县令很快就查明是曹得华和曹子金所为。
曹得华见案发也不隐瞒,便交代了作案的全部过程。经过审理,曹得华杀一家三口,等同灭门,按律凌迟;曹子金杀一人,绞监候。
案件上报到嘉庆皇帝后,嘉庆认为,杀第一人可以认为是为父报仇,按律判处为终身监候;杀后面二人是担心他们报官,这种性质和连杀三人的灭门杀人完全不同。如果判处凌迟过重,改判为斩立决。从此这条案例写入了清朝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