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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2个省、直辖市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多项制度完善。同年,最高法院发布实施办法细化了改革内容。此改革覆盖全国法院行政审判机制,然而,2023年,最高法院通知相关审判工作恢复改革前法律,标志着此次改革试点未能成功。对于改革匆匆结束的原因,实践部门未予详析,理论界关注缺失。亟须从多理论视角分析四级法院职能的法律定位与现实状况,发现并解决职能定位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四级审判体系的坚实基石,其职能定位与实践既要遵循司法权力的统一性与,体现“同一性”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其作为县级地方政府标配的司法审判机关,广泛分布于我国三千余县市区的实际情况,重视地方“特殊性”的影响。各基层法院在特定地理环境下运作,受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展现出显著的地域差异。当前研究多强调法院职能的同一性,却常忽视地方性差异。基层法院职能优化应宏观服务于法治体系建设,微观确保个案公平。要立足我国国情,通过法律地理学的独特视角,科学评估职能优化举措的实际成效,推动改革措施更加精准。
法律地理学是研究法律与地理空间相互作用的学科,融合了法学、地理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从孟德斯鸠的“地理环境决定论”到现代学者对法律与空间内在联系的多元分析,法律地理学不断演进。克利福德·格尔茨的《地方知识》指出法律需与地方实际相匹配。然而,在国家统一法律体系中体现地方性差异面临挑战。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在强调法律统一性的同时,也面临地方性差异带来的挑战。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法院系统的基石,其职能发展需平衡“同一性”与“特殊性”。引入法律地理学方法论,有助于深入分析地方性差异对基层法院职能的影响,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实现“存异”与“求同”的统一。
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中最具地方性特点的机构,其职能运转无时无刻不受地方性因素的影响。从职能定位到履行,地方性特征贯穿始终。法律地理学的地方性知识研究路径为我们提供了理解基层法院职能的新视角。在司法职能方面,地方性差异导致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在受案数量、类型及审判实践上均有所不同。同时,基层法院还承担着社会职能,如社会综合治理、普法宣传等,这些职能更具地方性特征。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时代背景下,基层法院需平衡司法职能与社会职能,既要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又要考虑地方性差异,通过优化配置职能,助力我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与法治体系。
司法职能的地方化与地方性,虽仅一字之别,实则天壤之异。地方化意味着司法权为地方所把控,偏离了司法作为中央事权的本质,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损害司法公正与统一。而地方性,则强调司法实践应兼顾地域差异,尊重地方性知识,使司法更加贴近实际、科学合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基层法院在行使司法职能时,需因地制宜,灵活运用法律,成为连接法律文本与现实生活的桥梁。同时,其社会职能也应立足地方实际,但须警惕被地方权力所左右,避免职能异化。正视并善用司法职能的地方性,不仅无损于司法的统一性,反而能助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自古以来就尊重地域差异,并在司法制度中有所体现。法律地理学不仅揭示了地域空间差异对司法制度的影响,还启示我们如何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引导地方性习惯、多元化解纠纷,并丰富了基层人民法院职能研究的思考路径。通过考虑地方性,可以科学精准地调配司法资源,满足基层法院的复杂需求。同时,它帮助我们认识并引导地方性习惯,促进司法统一。在多元化解纠纷方面,法律地理学助力构建符合地方特点的纠纷解决机制。此外,这一视角为基层法院职能研究开辟了新路径,强调了地理因素及其衍生出的地方性对法治运行的重要性,为优化和完善基层人民法院职能提供了全新图景与路径。
尽管“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已落幕,但四级法院在职能明确与履行上仍面临诸多挑战,如功能定位的细化、权力配置的优化及正当程序价值的彰显。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审判体系的基石,在社会治理与司法公正中举足轻重。鉴于我国地域广袤、民族众多,地域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导致各地基层法院在案件类型、法官能力及人员配置上差异显著。因此,运用法律地理学方法深入剖析人、地、法间的相互影响,揭示基层法院职能的地方性特色与优化路径,对于完善基层法院职能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